2004年12月30日 津国税外[2004]第83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
的通知》(国税发[2004]11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
一、各单位要加强对预约定价税收管理工作的领导,积极开展预约定价安排的谈
签工作。对关联企业同业务往来实行预约定价安排的,要严格按照《实施规则》进行
操作。
二、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及执行,应由接受纳税人申请的单位就预约定价安排有
关事项书面上报市局,由市局负责审阅,或按规定程序上报总局。
三、《实施规则》中使用的税务文书(预约定价会谈记录等15个文书),市局
不再统一印制,各单位可按式样自行印制。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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