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23日 津国税所[2003]135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发
[2003]73号)转发给你们,对文中第二条审批权限的确定,各单位要按照市
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帐坏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
知>的通知》(津国税所[2001]11号)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第4号令>
的通知》(津国税所[2002]142号)规定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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