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7日 津国税退[2004]50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海
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
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补充
通知如下: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须凭加盖外经贸部门备
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到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申领并填报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按规定附齐有关资料后,在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
理认定手续。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如发生撤并、变更情况,应持有关部门批准撤并、变更的有
关文件和已办理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申领并填
报《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或变更表》,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进出口税收管理分
局办理注销或变更退税认定手续。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
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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