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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水路运输服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地税征邮[2004]2号颁布时间:2004-08-31

     2004年8月31日 地税征邮[2004]2号 地税开发、保税、塘沽、河西区分局:   我市目前有水路运输服务企业133户,这些企业主要分布在开发区、保税区、 塘沽区、河西区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研究, 现将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使用《天津市水路运输服务发票》(以下简称“水服发票”) 作为行业部门专用发票,由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管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1、水服发票由市航运管理处向市地税局统一申请,经市局核准后,集中印制。   2、市航运管理处向各区航管部门统一发售水服发票,并做好发售记录。   3、水运服务企业首次领取《水服发票》,持《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 记》(副本)、《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复印件,到主管地税分局办理《水服发票》 领购资格认定手续,由主管地税分局打印《发票领购簿》首页,并填发“发票领购通 知单”。   购票人持“发票领购通知单”到当地航管部门领购发票,航管部门按“发票领购 通知单”上批准的数量发售发票,并在《发票领购簿》登记发票相关数据。   水运服务企业再次购买水服发票时,主管地税分局对已用发票实行验旧,经审验 合格后,填发“发票领购通知单”。企业持“发票领购通知单”到所在地航管部门领 购发票。   4、各区航管部门发售水服发票时,应监督水服企业当场在发票上加盖财务专用 章或发票专用章。   5、各区航管部门在发放新版《水服发票》前,按规定对企业已领未用旧版自印 《水服发票》予以收缴,收缴后统一交送各区地税分局办理缴销手续,收缴工作截至 2004年9月30日。水服企业继续使用旧版发票的,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罚。   6、航管部门应与税务机关加强联系,按季向所在区地税分局报送水服发票领、 用、存情况。年末各地税分局要与各区航管部门核对发放情况。 附:水路服务企业名单(略)   水服发票领购通知单 编号:(200×) 号          :              兹有    (单位名称),经审核,符合领购发票条件,现准予领购《天津市 水路运输服务发票》  册。              税务机关:       (章)                   年  月  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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