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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中免征营业税审批程序的通知

地税二[2000]39号颁布时间:2000-11-06

     2000年11月6日 地税二[2000]39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技术合同登记机构:    根据天津市财政局《转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 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政 [2000]10号)精神,现将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取得的收入, 免征营业税的具体审批程序通知如下:    一、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由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进行认定登 记。认定登记程序应严格按照天津市科委、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的通知》(津科市发字[2000]第090号)的规定,进行认定,并在《天津市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上加盖”天津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专用 章(登记章号01)“后生效。涉外技术合同(包括境外技术合同、技术出口合同) 统一归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管理。属软件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须先由软 件行业协会审核,并加盖印章。    二、各类技术合同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统一 使用市科委制发的标准格式文本。涉外技术合同为外文合同的,为便于规范管理,审 报单位应按统一标准格式文本,将主要条款译成中文填报,同时附上外文合同,方可 办理相关手续。    三、单位和个人从事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经上述认定机构认定登记后,应持技 术合同、《技术贸易证书》和技术认定登记证明,向所属的地方税务分局提出免税申 请。    四、各地方税务分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报市局 有关处室审批后,方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凡经审核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一律按照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中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对科研单位(包括中央驻津、市属及民营科技企业)、高等院校从事的技术 转让、技术开发,其合同认定办法及免征营业税的审批程序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六、各地方税务分局、技术合同认定机构对单位、个人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要 严格把好审批手续关,对经审核不符合手续或手续不齐全的,一律不予认定和办理免 征营业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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