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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财税政[2003]12号颁布时间:2003-07-24

     2003年7月24日 津财税政[2003]12号

各区县财政局、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3]1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营业税征收范围问题
  对我市燃气、电力、自来水、市政、热力等单位,凡单独收取初装费、集资费、
手续费等项费用,未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单独开具营业税票据的,按规定征收营
业税。
  二、关于营业额问题
  (一)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计税营业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
税[2003]16号文件列举的设备名单扣除设备价款。凡设备价款会计核算不清
的,一律不予扣除。
  (二)在我市范围内承揽建筑安装工程的施工单位,凡安装工程价款中包括设备
价款的,计税营业额可扣除设备价款。纳税人必须提供设备销售方开具的发票,由主
管税务机关核定所安装设备价款后,方可从营业额中减除设备价款。
  允许扣除的设备指施工单位直接从生产经营企业购入,用于生产、生活或附属于
建筑物的燃气、制冷、供热、供水、供电、消防、电梯、通信等设备本体,建筑安装
工程所需的原材料和经过工业加工的设备本体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等
一律不得扣除。
  (三)经市地方税务局批准使用运输企业发票,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
税的单位,将承担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运输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
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上述扣除的运费必须
是在我市开具运输发票所标明的运费
。黑体字已失效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领取联运发票从事联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仍按总局对联
运业务的规定缴纳营业税。
  1、在我市领取营业执照和办理税务登记,且经营范围必须包含运输业务(不含
运输代理、运输咨询服务);
  2、具备健全的财会制度,完整的会计核算资料,能准确地单独核算运输收入;
  3、必须拥有运营车辆等运输工具;
  4、持有市公路运输管理处颁发的《天津市公路运输许可证》。
  货运代理企业应按照市地税局《关于对我市代理行业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流[2001]33号)的规定征收营业税。
  (四)对国际海运企业,承揽的由我国港口起运的运输业务,因批准经营航线等
原因,其部分航程的运输业务委托其他运输企业承运的,允许减除支付给委托其他运
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对无船承运企业仍执行市地税局津地税外[2002]24号文件的规定,按
“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
  (五)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
减除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
的土地使用权原价指不动产购置或土地使用权受让时取得的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不包
括购置或受让过程中支付的各项税费。
  三、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凡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
本通知为准。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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