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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税务证件发票遗失手续的通知

津地税征[2004]第3号颁布时间:2004-01-09

     2004年1月9日 津地税征[2004]第3号   为加强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遗失声明管理,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纳税人遗失税务证件、发票,统一在《每日新报》 刊登遗失声明。    二、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挂失手续时,应填写《税务证件、发票遗失报告 表》,主管税务机关据此填开《税务证件、发票挂失声明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 单》)交纳税人。纳税人持《通知单》到《每日新报》办理登报挂失手续。    三、主管税务机关凭纳税人交回的加盖《每日新报》签章的《通知单》,按规定 补发税务登记证件、发票。    四、各分局将纳税人税务证件、发票遗失情况,填制《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信息》、 《遗失发票信息》,按月制成Excel表,于每月25日前通过邮件传送至登记分 局。  附件:1-4(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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