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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津财税政[2003]第13号颁布时间:2003-08-22

     2003年8月22日 津财税政[2003]第13号 各企业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各地方税务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 4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 37号)精神,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将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我市企事业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 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一律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01号)规定执行。即 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 业所得税。    二、对我市改制企业恢复按照税法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律不再执行超过企业 所得税基数部分“免二减三”办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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