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应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的通知
津国税流[2003]第10号颁布时间:2003-04-25
2003年4月25日 津国税流[2003]第10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
式的通知》(国税函[2003]327号)的要求,市局决定推广应用增值税专用
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推广应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主要目的在于方便纳税
人及时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规避收到假票的风险,降低办税大厅来往人
员密度,提高工作效率。各单位要及时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工作。
二、我市此次推广工作应用软件是经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测试认可的,服务单位为
中瑞华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请各单位支持配合,并监督服务单位开展工作。
三、为规范推广应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的实际操作,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221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征管实际情况,现制定《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
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系统管理试行办法》(附后)。
附件: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系统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金税工程二期完善与拓展工作的顺利推行和正常运转,防范利用增
值税专用发票偷骗税的不法行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
理办法》(国税发[1999]22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增值税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系统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含临时一般纳税人,
下同)自行采集取得的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然后将
采集到的信息通过网上报送或磁盘报送的方式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认证的信息管理系
统。
第三条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系统的推广应用由金税工程
二期完善与拓展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局流转税处和信息中心负责全市增值税抵
扣联信息企业采集系统推广应用的组织、日常管理及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条 主管国税机关税政科或税管科负责增值税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系统推广应
用的组织及日常管理,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由认证岗位人员负责具体操作。
第五条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纳入增值税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系统管理的,主
管国税机关应当本着优化为纳税人服务的原则,积极做好宣传和引导工作。
第二章 认定登记
第六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纳入增值税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系统管理的,应向
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使用申请表》(见附表)。
主管国税机关应认真审核,确认无误后签署审批意见。经批准后由信息中心录入
有关基本信息。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使用申请表》一式三联。第一联申请
使用增值税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系统的企业留存;第二联主管国税机关税政科或税管
科留存;第三联主管国税机关信息中心作为录入基本信息纸质凭据。
第七条 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批纳入增值税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系统管理的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认定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变更认定手续。
第三章 技术支持与服务
第八条 市局信息中心负责全市推行增值税抵扣联信息企业集系统的技术管理,保
障系统的安全。
第九条 市局信息中心负责市局互联网站及相关网页的日常维护,确保有关增值税
专用发票抵扣联电子认证信息上传及下载的准确和及时。
第十条 纳入增值税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系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本办法
第六条、第七条情形的,主管国税机关当月将有关信息和情况上报市局,市局在当月
内,对有关基本信息进行添加或删除。
第十一条 由服务单位按照国税机关的要求,对纳入增值税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系
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相关技术培训,培训合格的,颁发《增值税抵扣信息
企业操作资格证》,同时服务单位还应与纳税人签定有关系统安装、日常维护及技术
服务的协议。
第四章 工作规程
第十二条 纳税人采取磁盘报送方式进行认证的,每月持磁盘直接向主管国税机关
进行认证,主管国税机关将认证结果反馈给纳税人。
第十三条 纳税人采取网上报送方式进行认证的,可随时登录市局互联网站,将需
认证的抵扣联发票信息上传到市局WEB服务器上,但月末不得超过最后一个工作日
的下班时点。
第十四条 市局在每个工作日11时和16时定时提取纳税人上传的抵扣联发票信
息,分别于12时和17时以前,将信息数据进行清分,并通过市局MQ服务器分发
给主管国税机关。
第十五条 主管国税机关在每个工作日12时和17时以前,通过市局MQ服务器
及时接收纳税人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
第十六条 主管国税机关在每个工作日16时和下一工作日的11时以前,分别将
当日上午和前一日下午接收的纳税人抵扣联发票信息认证结果上传给市局,市局及时
将认证结果信息放到市局WEB服务器上。
第十七条 市局流转税处、信息中心、主管国税机关税政科或税管科及信息中心要
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及时完成认证各环节工作,确保纳税人从上传需认证的抵扣联
发票信息成功到认证结果信息放到市局WEB服务器上,整个税务端认证过程不超过
24小时,以利于纳税人及时下载并获知反馈的认证结果信息。
第十八条 纳税人发现经过两次网上认证仍未通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应及
时持相关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到主管国税机关重新认证。
第十九条 纳税人采取网上报送方式进行认证的,应自行打印国税机关反馈的认证
结果清单,并持认证结果清单到主管国税机关确认盖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