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3月10日 津财税政[2003]第4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
通知》(财税〔2003〕12号)转发给你们,按照文件精神并对我市营业税起征
点进行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按期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2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次
(日)营业额100元。营业税起征点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二、凡因帐务设置不全,帐簿混乱等原因无法核实营业收入,按照《中国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采取核定征税的纳税人,不适用上述起征点,
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征税。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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