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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津国税退[2000]28号颁布时间:2000-12-29

     2000年12月29日 津国税退[2000]28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 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9]189号)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更好地 支持和鼓励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扩大出口,现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出 口货物退(免)税有关管理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2001年1月1日 起报关出口的货物,原则上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其相关税收管理按照 总局国税发[1999]189号文件和市局《关于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 管理问题的通知》(津国税退[1999]2号)等规定执行。   二、关于进料加工贸易的有关管理规定   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2001年1月1日起改 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执行后,其以前年度以进料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尚 未全部消耗或以进料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加工的成品尚未于2000年12月31 日以前全部出口的,可比照市局《关于实施“先征后退”税收管理办法有关进料加工 贸易税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津国税退[1999]14号)规定,持市外经贸 委准许企业承做进料加工贸易的批件和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向进 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登记备案手续,加工货物于2001年1月1日 以后报关出口后,持经主管征税机关审核签章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海关签 章的“进料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复印件和“出口货物报关单”向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申请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并按规定计算办理当期出口货物退(免)税。   对于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2000年12月3 1日以前承做进料加工贸易,其复出口货物于2001年1月初全部报关离境,“进 料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已经海关核销的,可比照市局《关于实施“先征后退”税收管 理办法有关进料加工贸易税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津国税退[1999]14号) 第三条规定补办有关手续,补办相关手续的时间截止2001年2月底。   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后总局若有新规定,一律按新规定 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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