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天津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津地税所[2002]1号颁布时间:2001-01-04

     2002年1月4日 津地税所[2002]1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 贯彻执行。   我市企业对已达到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休支付 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 工龄支出),人均支付数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全市平均工资3倍(含3倍)的,可在当 年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超过上一年度全市平均工资3倍的,原则上在三年内均匀扣除。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的批复      2001年12月6日 国税函[2001]918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江西省电信公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请示》(赣国税 发[2001]24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 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 出)等,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二条规 定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除。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 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具体摊销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 实际情况确定。   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