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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咨询所实行核定征收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所[2001]37号颁布时间:2001-11-01

     2001年11月1日 津地税所[2001]37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为加强对我市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咨询所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地税一[2000]3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咨询所实行 核定征收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 咨询所均可实行核定征收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咨询所的应税所得率暂定为10%。   三、应纳所得税额的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四、其他事项   1.实行核定征收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后,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咨询所实行查账 征收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得再继续弥补。   2.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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