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咨询所实行核定征收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所[2001]37号颁布时间:2001-11-01
2001年11月1日 津地税所[2001]37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为加强对我市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咨询所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地税一[2000]3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咨询所实行
核定征收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
咨询所均可实行核定征收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咨询所的应税所得率暂定为10%。
三、应纳所得税额的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四、其他事项
1.实行核定征收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后,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咨询所实行查账
征收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得再继续弥补。
2.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