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天津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天津市教育经营性收费专用发票》的通知

津地税征[2001]39号颁布时间:2001-09-27

     2001年9月27日 津地税征[2001]39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关于对行政事业单位有偿服务有关涉税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征[2001] 36号)文件下发后,鉴于我市教育系统所属的院校较多、用票频繁,经研究决定, 启用《天津市教育经营性收费专用发票》(以下简称《教育发票》),现将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一、《教育发票》适于举办教育事业的各院、校收取住宿费、学生蒸饭费、名单 打印费、考试成绩查询费、社会力量办学收费时使用。   二、自2001年10月1日起,《教育发票》由原票据中心发售改为各地方税 务分局发售。   三、《教育发票》一式三联,工本费2.8元。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