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天津市教育经营性收费专用发票》的通知
津地税征[2001]39号颁布时间:2001-09-27
2001年9月27日 津地税征[2001]39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关于对行政事业单位有偿服务有关涉税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征[2001]
36号)文件下发后,鉴于我市教育系统所属的院校较多、用票频繁,经研究决定,
启用《天津市教育经营性收费专用发票》(以下简称《教育发票》),现将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一、《教育发票》适于举办教育事业的各院、校收取住宿费、学生蒸饭费、名单
打印费、考试成绩查询费、社会力量办学收费时使用。
二、自2001年10月1日起,《教育发票》由原票据中心发售改为各地方税
务分局发售。
三、《教育发票》一式三联,工本费2.8元。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