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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住房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所[2001]36号颁布时间:2001-11-02

     2001年11月2日 津地税所[2001]36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全面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市政府批转了 市房改办《关于全面推进住房货币分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1] 59号),下发了《印发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 发[1999]38号)。现对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后,职工取得的住房补贴收入有 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我市城镇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按照上述两个文件规定的住房补 贴标准和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我市城镇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必须用 于职工购建住房或按成本租金、市场租金租房,原则上是以转帐方式支付,不以现金 方式发放。   三、对个人采取欺骗手段,未购房而套取住房补贴的,应合并其当月工资、薪金 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从2001年10月1日开始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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