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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娱乐行业个体工商户综合负担率的通知

津地税所[2001]25号颁布时间:2001-07-05

     2001年7月5日 津地税所[2001]25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根据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行业营业税税率 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税政[2001]23号)精神,现将我市从事娱乐行业的 个体工商户的综合负担率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从事夜总会、歌厅、舞厅、射击、狩猎、跑马、游戏、高尔夫球、保龄球、 台球等娱乐行为的有证个体工商户,对其经营收入按23%综合负担率计税。 二、纳税人兼营不同的应税业务,应分别核算营业外收入,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按照最高的综合负担率计税。 三、对无证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的,在上述调整综合负担率 基础上加征1%。 以上调整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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