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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

津地税所[2001]8号颁布时间:2001-03-12

     2001年3月12日 津地税所[2001]8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为加强个体工商户的征收管理,促进个体工商户依法纳税,根据市局第一次分局 长联席会议精神,现就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业户2001年统一进行重新 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明确如下:   一、各单位要在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的基础上搞好调查研究,对定额征收税 款的个体工商户全面核定和调整定额,原则上在原定额基础上对个体工商户的纳税定 额平均上调20%。   二、各单位要在抓好有照个体工商户定额调整的同时,做好无照个体工商户的征 管工作,要确定专人负责,加大对无照经营个体工商户的征管和处罚力度,避免有照 个体户向无照个体户转移。   三、对今年已经调整了个体工商户纳税定额的,原则上不再变动,但调整后纳税 定额仍偏低的应进行补充调整。   四、本次调整定额工作应于4月底前完成。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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