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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国税征[1998]41号颁布时间:1998-12-16

     1998年12月16日 津国税征[1998]41号 市国税系统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 98]20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1999年1月1日起,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机动 车(不保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原使用 的“天津市销售汽车行业专用发票”及“印有单位名称发票”一律停止使用,并由主 管国税局在1999年1月30日前缴销完毕,各有关单位应于1999年2月15 日前将缴销情况报市局。 二、从事旧机动车销售的单位仍可使用“天津市销售汽车行业专用发票”及“印 有单位名称发票”,但应严格控制发放数量及使用范围。 三、各单位应做好启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宣传解释工作,要将“机动车 销售统一发票”在1998年12月31日前发放到使用单位和个人手中。 四、各单位可于1998年12月21日到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机关服务中心发行 部办理领购发票手续。 五、手工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每本25份,一式六联,每本工本费7元; 电脑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每份一式六联,每份工本费1.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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