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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加两种“天津市行业专用发票”的通知

津国税征[1995]45号颁布时间:1995-11-08

     1995年11月8日 津国税征[1995]45号 市国税系统各单位:   为适应修理、修配汽车行业的发展及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市行业 专用发票的管理,经研究,决定在现行行业专用发票中增设“天津市销售汽车行业专 用发票”、“天津市修理、修配行业专用发票”(格式附后),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天津市销售汽车行业专用发票”适用于经批准从事汽车销售的企业及汽车 交易市场销售汽车时使用。“天津市修理、修配行业专用发票”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及 个人从事修理、修配业收取修理费时使用(汽车维修业务除外)。   二、汽车销售企业及汽车交易市场按《关于对汽车交易市场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津国税征〔1995〕36号)使用的"印制企业名称发票"可使用到1996年1 2月31日,逾期不得使用。   三、“天津市销售汽车行业专用发票”、“天津市修理修配行业专用发票”均为 四联、48开25份一本。发票联使用全国统一防伪专用纸,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全 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及发票号码;其余联次用有光纸印制。每册售价均为:3.80元 /本。   四、(已废止)上述两种行业专用发票均系普通发票,不得作为抵扣款凭证使用, 此票由天津市第五印刷厂印制,市国家税务局委托天津市税务咨询事务所向区县国家 税务局(分局)发放。    附件:1、天津市销售汽车行业专用发票    2、天津市修理、修配行业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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