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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征[1999]25号颁布时间:1999-10-21

      1999年10月21日 津国税征[1999]25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 9〕20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2000年1月1日起,企业出口商品使用的发票必须套印发票监制章, 使用发票防伪纸、发票防伪油墨印制。使用无碳压感纸印制出口发票的,可暂不使用 发票防伪纸。   二、对经税务机关批准,票面印有批准税务机关核准证号,左上角印有“国内销 售无效”字样,但未套印发票监制章的出口发票,可继续使用到2000年6月底, 逾期作废。作废出口发票应在2000年7月10日前,由原核准税务机关办理发票 缴销手续。   三、我市暂不统一出口发票的样式,由各企业自行设计票样,报主管税务机关审 批。考虑出口退税需要,出口专用发票应增设退税联,此联也套印发票监制章。   四、各单位发票管理部门应按照《印制单位名称发票管理办法》(津国税征〔1 995〕30号)及总局有关规定,严格审查出口发票的样式。对审核无误的票样, 签发“印制单位名称发票核准证”交承印发票定点厂印制。对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 企业重新设计票样。   五、以前规定与此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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