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征[1999]25号颁布时间:1999-10-21
1999年10月21日 津国税征[1999]25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
9〕20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2000年1月1日起,企业出口商品使用的发票必须套印发票监制章,
使用发票防伪纸、发票防伪油墨印制。使用无碳压感纸印制出口发票的,可暂不使用
发票防伪纸。
二、对经税务机关批准,票面印有批准税务机关核准证号,左上角印有“国内销
售无效”字样,但未套印发票监制章的出口发票,可继续使用到2000年6月底,
逾期作废。作废出口发票应在2000年7月10日前,由原核准税务机关办理发票
缴销手续。
三、我市暂不统一出口发票的样式,由各企业自行设计票样,报主管税务机关审
批。考虑出口退税需要,出口专用发票应增设退税联,此联也套印发票监制章。
四、各单位发票管理部门应按照《印制单位名称发票管理办法》(津国税征〔1
995〕30号)及总局有关规定,严格审查出口发票的样式。对审核无误的票样,
签发“印制单位名称发票核准证”交承印发票定点厂印制。对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
企业重新设计票样。
五、以前规定与此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