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一[1994]47号颁布时间:1994-07-16
1994年7月16日 津国税一[1994]47号
各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
30号)转发给你们,对文中需要明确的事宜,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特作如下补充,
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需要明确的问题
1、《通知》第一条第二款"对消费者个人委托加工的金银首饰及珠宝玉石,可
暂按加工费征收消费税"是指受托方暂按加工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通知》第二条第一款所称"当期所实际耗用的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消费
品的买价或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是指当期销售货物的成本中所包含的实际耗用的外
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或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通知》第二条第二款中"对企业一九九三年底以前库存的已税消费品连续
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是指一九九三年底以前征收产品税或增值税,而一九九四年一
月一日起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的库存已税货物,且又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并符
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
93〉156号)第三条第三款和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款所列举的扣除范围。
二、需要更正的内容
1、《通知》第一条第一款"对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费者……",应更正为"对纳税
人委托个体经营者……"
2、《通知》第二条第三款"……(如用外购两轮摩车改装为三轮麻托车)……",
应更正为"……(如用两轮摩托车改为三轮摩托车)……"。
以上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