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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一[1995]4号颁布时间:1995-01-28

     1995年1月28日 津国税一[1995]4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国税局直属分 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 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及经营黄金饰品业务的有关规定,中国人 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对全市金店及金饰品生产厂家进行了资格重审。经审查合格后,为 其换发了新的《经营黄金饰品许可证》,并于1994年9月14日予以公布。各单 位依照公布的企业名单(已发)进行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登记工作。此项认 定登记工作务必于1995年1月30日前完成。   二、对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环节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后,工业、生产企业19 94年度欠交的金银首饰消费税必须足额补交,不得欠税。   三、关于《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   (一)《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比照发票 进行管理。各单位要指定科(所)、由专人负责填开、保管,并设立台帐,建立登记 注销制度。   (二)购货单位在每次购货前凭《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证》副本、购 货单位介绍信和领取人身份证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立《证明单》。   (三)《证明单》共分四联:第一联为售货方留存联;第二联为售货方申报联; 第三联为购货方留存联;第四联为购货方交税务机关注销联。   (四)税务机关依照《征管法》和发票管理的有关处罚规定,对纳税人使用、管 理《证明单》时发生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五)税务机关每开出一份《证明单》收取工本费一元。   四、《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和《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 证》由市局统一印制,各国家税务局盖章有效。《证明单》和《认定登记证》由各单 位到市局征管处购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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