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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防洪工程维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国税一[1996]34号颁布时间:1996-09-04

     1996年9月4日 津国税一[1996]34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 的通知》(财税字[1996]8号)的有关规定,对由各单位随增值税代征的城市 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防洪工程维护费的有关征退问题,经与市财政局协商,现 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供货单位在缴纳出口货物增值税的同时,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 育费附加和防洪工程维护费。   二、对供货单位多缴纳的增值税,各区、县国税局(分局)在按有关规定审批办 理退还时,相应退还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防洪工程维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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