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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津国税一[1995]32号颁布时间:1995-08-03

     1995年8月3日 津国税一[1995]3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 局,各区、县墙改办: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4号(市局以津国税一〔19 95〕24号转发)文件的规定:“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 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在1995年底以前 免征增值税。”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执行日期   上述文件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而市局收文已是95年6月。文到 之前,企业均按规定交纳了税金,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已开出了增值税专用 发票,部分购买方对进项税额也予以抵扣,这样,按照税法规定,无法办理免税。因 此,原则上办理免税应从文到之日起执行。如果企业确需办理免税的,必须将已开出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换开普通发票,并需对方税务部门开具进项税额未予以抵扣 的证明,经主管区(县)国家税务局审核后,签署意见,报市局审批。   二、关于申报免税的手续   (一)凡符合规定,需办理免税的企业,必须持营业执照(副本)、准产证、原 始生产工艺配方、一九九五年度产品检测报告(质检21站)、工业废渣进货凭证等 资料,并填写“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核定表”,到天津市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 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成都道56号,电话311406 7),由市墙改办负责核定其产品原料中的掺兑比例。   (二)市墙改办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及所填核定表的内容,逐一进行审核之后, 在核定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生产企业持经市墙改办审核盖章的核定表及有关资料,到主管区(县)国 家税务局申报免税,税收专管员要根据津国税一〔1995〕16号文件规定,深入 到企业,就企业申报的情况及核定表的内容进行审核后,专管员、所(科)、区(县) 局分别签署意见,报市局审批。    附件: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核定表 ┌─────┬───────────────┬───────┬──────┐ │企业名称 │               │ 营业执照  │      │ ├─────┼───────────────┴───────┴──────┤ │通讯地址 │                              │ ├─────┼────┬─────┬────┬───────┬──────┤ │联系人  │    │ 电 话 │    │ 邮  编  │      │ ├─────┼────┼─────┼────┼───────┼──────┤ │企业性质 │    │企业法人 │    │ 主管部门  │      │ ├─────┼────┴─────┴────┴───────┴──────┤ │产品名称 │                              │ ├─────┼────┬─────┬────┬───────┬──────┤ │设计能力 │    │上半年产量│    │下半年计划产量│      │ ├─────┼────┼─────┼────┼───────┼──────┤ │产品合格率│    │废渣含碳量│    │粘土塑性指数 │      │ ├─────┴──┬─┴─────┴────┴───────┴──────┤ │原材料名称及其在│                           │ │产品中重量比 %│                           │ ├────────┴───────────────────────────┤ │市墙改办核定意见                            │ │                                    │ │                                    │ │                                    │ │                                    │ │                                    │ │                             公章     │ │                                    │ │                            年 月 日   │ ├────────────────────────────────────┤ │附:    年度产品检测报告(影印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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