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津国税一[1995]32号颁布时间:1995-08-03
1995年8月3日 津国税一[1995]3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
局,各区、县墙改办: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4号(市局以津国税一〔19
95〕24号转发)文件的规定:“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
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在1995年底以前
免征增值税。”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执行日期
上述文件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而市局收文已是95年6月。文到
之前,企业均按规定交纳了税金,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已开出了增值税专用
发票,部分购买方对进项税额也予以抵扣,这样,按照税法规定,无法办理免税。因
此,原则上办理免税应从文到之日起执行。如果企业确需办理免税的,必须将已开出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换开普通发票,并需对方税务部门开具进项税额未予以抵扣
的证明,经主管区(县)国家税务局审核后,签署意见,报市局审批。
二、关于申报免税的手续
(一)凡符合规定,需办理免税的企业,必须持营业执照(副本)、准产证、原
始生产工艺配方、一九九五年度产品检测报告(质检21站)、工业废渣进货凭证等
资料,并填写“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核定表”,到天津市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
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成都道56号,电话311406
7),由市墙改办负责核定其产品原料中的掺兑比例。
(二)市墙改办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及所填核定表的内容,逐一进行审核之后,
在核定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生产企业持经市墙改办审核盖章的核定表及有关资料,到主管区(县)国
家税务局申报免税,税收专管员要根据津国税一〔1995〕16号文件规定,深入
到企业,就企业申报的情况及核定表的内容进行审核后,专管员、所(科)、区(县)
局分别签署意见,报市局审批。
附件: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核定表
┌─────┬───────────────┬───────┬──────┐
│企业名称 │ │ 营业执照 │ │
├─────┼───────────────┴───────┴──────┤
│通讯地址 │ │
├─────┼────┬─────┬────┬───────┬──────┤
│联系人 │ │ 电 话 │ │ 邮 编 │ │
├─────┼────┼─────┼────┼───────┼──────┤
│企业性质 │ │企业法人 │ │ 主管部门 │ │
├─────┼────┴─────┴────┴───────┴──────┤
│产品名称 │ │
├─────┼────┬─────┬────┬───────┬──────┤
│设计能力 │ │上半年产量│ │下半年计划产量│ │
├─────┼────┼─────┼────┼───────┼──────┤
│产品合格率│ │废渣含碳量│ │粘土塑性指数 │ │
├─────┴──┬─┴─────┴────┴───────┴──────┤
│原材料名称及其在│ │
│产品中重量比 %│ │
├────────┴───────────────────────────┤
│市墙改办核定意见 │
│ │
│ │
│ │
│ │
│ │
│ 公章 │
│ │
│ 年 月 日 │
├────────────────────────────────────┤
│附: 年度产品检测报告(影印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