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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开征印花税纳税监督工作的意见》

津政办发〔1989〕5号颁布时间:1989-01-17

       1989年1月17日 津政办发〔1989〕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开征印花税纳税监督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 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做好开征印花税纳税监督工作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我市已于一九八八年十 一月一日起开征印花税。由于印花税已停征很长时间,人们对此还不熟悉,而这种税 具有征税面广,并由纳税人自行完税的特点,因此需要有关部门的大力协助。为确保 此项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一条“印花税票可 以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售”的规定,请市工商局、工商银行市分行、天津保险分公司、 市个体劳动者协会,以及民航、铁路与汽车运输等部门建立代售印花税票专点,以防 止税收流失,方便群众纳税。 二、发放或者办理凭证的鉴证、公证单位,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各级 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法律公证处及合同仲裁部门,要对合同、产权转移书据、 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等纳税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是否已粘贴印花、所贴印花是否 按规定注销。如发现未粘贴印花税票,即为法律手续不完备,应监督纳税人依法完税。 三、印花税票是有价证券,各代售单位,都要有专人保管,建立印花税的登记、 记帐、清点、定期检查等制度,以防止丢票或贪污盗窃问题的发生。 四、各级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主管部门,要对所属单位加强纳税义务教育,提 高他们自觉纳税的法制观念,经常检查所属单位是否按规定贴花完税,发现问题,要 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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