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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对我市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具体规定》

津政发[1984]112号颁布时间:1984-07-03

     1984年7月3日 津政发[1984]1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拟订的《关于对我市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具 体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即按照执行。 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是一项涉及面广,业务量较大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 各单位要注意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注意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和问题,不断改进征管工 作,逐步完善征税办法。    关于对我市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具体规定 根据国发〔1983〕179号《国务院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 规定》精神,对我市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提出以下若干具体规定:   一、征税范围及税率 (一)关于对淡、海养殖征收农业税 1.水库养殖:凡在水库内养鱼,采取按实际商品销售量核实征收的方法,依7 %的税率计征农业税。新开辟的水库养殖,免征二年。 2.水产养殖场、鱼种场(含国营、集体及专业户):凡在水产养殖场、鱼种场 养殖的成鱼,其征收方法和税率,可比照对水库养殖的规定征收。 培养的鱼种,供本场自繁自养的,免征农业税;对外出售的,应征收农业税。采 取按出售鱼种的实际收入核实征收的方法,适用税率为5~7%,具体由各区、县自 行决定。 3.天然河湖养殖:为鼓励充分利用水面,发展渔业生产,增加社员收入,生产 大队、生产队(含专业户)利用新开辟的天然河湖、池塘,新养殖的鱼类,可在二至 三年内免征农业税;免征期满后,按实际收入,依8%的税率计征农业税。 4.海涂养殖:为鼓励群众利用海涂,发展贝类等养殖生产,可按实际收入,依 5%的税率计征农业税。新开发的海涂养殖,经过批准,可予以免税三年的照顾。 (二)关于对经济林木、园艺作物征收农业税 1.果苗、树苗:为有利于发展果园、山林和城市绿化,对各单位及专业户培养 的各种果苗、树苗,目前可按实际收入,暂依5%的税率计征农业税。 2.花卉:凡培育各种花卉的单位或个人,按出售花卉的实际收入,依8%的税 率计征农业税。 3.林果:凡种植于非耕地上的林果收入,按实际收入,依7%的税率计征农业 税。 凡同一块耕地,既种林果又间种粮食作物(或经济作物)的区别两种情况征收: 一是基本上以种粮食作物为主,间种少量林果而果树尚未成材者,只就粮食部分征收 农业税;二是林果部分已经发展成林,间种少量粮食作物的,只就林果部分,按实际 收入依7%的税率计征农业税;对间种的少量粮食作物不征收农业税。 对零星种植和社员宅旁隙地的林果收入,免征农业税。 (三)关于对水生植物(含芦苇、蒲草、藕、饲料等)征收农业税 凡从事水生植物生产的单位(含专业户),并有实际收入的,均应征收农业税。 采取按实际收入查帐征收的方法,依7%的税率计征农业税。 (四)目前各郊区对部分坑塘、苇地收取公产使用费的,今后应逐步改征农业税。 二、关于农林特产征收农业税的计税依据 (一)凡交售给粮食、商业、供销合作社等部门收购的农林特产,一律由财政部 门委托收购单位,按照实际收购价款总额计征农业税,由收购单位代扣代交。具体代 扣办法,由各区、县财政局与有关收购部门研究规定。 (二)凡纳税单位(或个人)将农林特产拿到市场出售的,可按实际收入,计征 农业税。 三、关于对计征地方附加和加成征收 农林特产计征农业税应同时计征地方附加,地方附加的计算一律按计征农业税应 纳税额的10%计征。 对从事农林特产的单位(或个人),其少数获利较高的产品,可视不同情况加成 征收农业税,加成幅度为一至五成。 四、关于对农林特产计征农业税的时间 对农林特产计征农业税的征收时间,可随收获时间征收,不受夏征、秋征二季的 限制。也可根据收获季节,采取多次征收,最后一次结算的办法。 五、加强农林特产农业税的征管工作 农林特产农业税是农业税的组成部分,不是独立于农业税的另一个税种。应广泛 深入地向纳税单位(或个人)宣传,使其摆正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凡从事农林特产并有收入的单位(或个人),其农业税向当地财政部门交纳。因 此必须据实向财政部门报告耕地面积、开辟日期、实际收入、费用开支及获利等情况, 以便合理计算农业税额。 对有意偷税、漏税、拒不交税的,财政部门应报请当地政府严肃处理。 凡按照税法应当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的,财政部门都应逐户清理,在册籍上进行 登记。免税到期的,应按规定恢复征税。 本规定从一九八四年农业税征收期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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