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地税计[1998]13号颁布时间:1998-06-30
1998年6月30日 地税计[1998]13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财税管理一处、三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32号文件,市局拟定了《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税收
票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现将新《办法》中较以前制度的变化之处作以下说明:
1、《办法》中明确了各级税务机关票证管理的职责。《办法》中规定了市级、区
县级和基层税务机关票证管理的内容、范围和所担负的责任。
2、《办法》中将税收票证的种类、样式、联次和使用范围重新作了规定。主要有:
(1)取消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税、车船使用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专用缴款书,以上缴款书所征税款改用通用缴款书征收。
(2)取消了税收限额完税证、固定工商业外销证明单和代征印花税凭证。
(3)税收通用完税证、定额完税证和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使用范围发生了变化。
税收通用完税证、定额完税证现在也是税务机关委托的代征单位代征税款时使用的一
种收款凭证,定额完税证仅限于征收屠宰税、临时性经营等流动性零散税收时使用。
扣缴义务人依税法规定的向纳税人扣收税款、费用时应使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4)新增加的税收票证有: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税收罚款收据、当场处罚罚款
收据。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是当纳税人采用信用卡(或磁卡)、支票和电子结算等转帐
结算方式缴纳税款时使用的完税凭证。我市以此代替代征印花税凭证,由银行代征印
花税使用,但不得收取现金。
(5)继续保留,但式样、联次、用途有变化的票种有: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税收
通用完税证、纳税保证金收据、税票调换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项目凭
证、收入退还书、税收通用缴款书、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专用缴款书、五县汇总
缴款书、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6)戳记由过去的十种减为五种(税收票证监制章、征税专用章、退库专用章、
印花税收讫专用章、验讫章,其中税收票证监制章仅限市局使用)。取消了现金退税
专用章、自收税款专用章、查验章、委托代扣代收税款专用章、代征印花税专用章。
(7)税收票证式样及启用时间另行下发。
3、对税务机关领票人、保管人、用票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单位损失按现金
管理的税收票证的处罚作了新的规定。
4、根据我市的具体情况修定了税款限期限额入库规定。
附件: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票证管理,保证税收票证和国家税款的安全完整,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票证,是指税务机关组织税款、基金、费用及滞纳金、罚
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时使用的法定收款和退款凭证。
税收票证既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收取退还税款的完税或收款法定证明,也是
税务机关实际征收或退还税款的凭据,又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收会计和统计核算的原始
凭证以及进行税务检查管理的原始依据。
第三条 负责印制、领发、使用和保管税收票证的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以及领
取和使用税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单位(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税收计会部门主管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负责印制、
领发税收票证的市局、(区)县级地方税务机关都必须配备专职票证管理人员;使用
税收票证的各基层税务机关的票证管理工作由税收会计负责,扣缴义务人及代征代售
单位(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票证管理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票证主管部门和主管人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计会处主管全市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l.根据全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市的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
并监督其贯彻实施;
2.负责本级权限范围内的各种税收票证的印制及本市税收票证的领发工作;
3.组织本市的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4.组织本市的税收票证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5.组织本市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经验的交流。
(二)区(县)级地方税务机关税收票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l.监督税收票证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实施;
2.负责本本区(县)税收票证的领发工作,保证票证及时供应;
3.指导和监督下属基层税务机关正确填用和及时结报缴销票证;对下属基层税务
机关结报缴销的票证进行严格的审核;
4.组织本级和指导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收票证核算工作;
5.组织本区(县)的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6.组织本区(县)的税收票证培训工作;
7.组织本区(县)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经验的交流。
(三)使用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票证主管人员的主要职责:
l.负责本单位税收票证的领发和保管工作,确保税收票证及时供应和安全存放;
2.指导和监督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正确填用票证和及时结
报缴销税收票款;
3.对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结报缴销的票证进行严格的审核;
4.负责本单位税收票证的盘点和核算工作。
第五条 税收票证种类及其使用范围如下:
一、税收通用缴款书。纳税人直接向银行缴纳、扣缴义务人及代征代售单位(人)
向银行汇总缴纳税款(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除外)时使用的一种通用缴款凭证。
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专用缴款书。专门用于纳税人直接向银行缴纳固定
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缴款书。
三、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税务机关自收现金税款后,向银行汇总缴款时使用的
专用缴款书。本缴款书仅限于五县地方税务分局使用。
四、税收通用完税证。税务机关和代征单位自收税款时使用的一种通用收款凭证。
五、税收定额完税证。税务机关和代征单位征收屠宰税、临时性经营等流动性零
散税收时使用的一种票面印有固定金额的现金收款凭证。该完税证不得用于征收固定
纳税户的税款,也不得发放给扣缴义务人使用。
六、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纳税人采用信用卡(或磁卡)、支票和电子结算等转帐
结算方式缴纳税款时使用的完税凭证。此凭证仅用于证明纳税人已完税,不得用于收
取现金。该凭证可发给纳税人开户银行使用。
七、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扣收税款、费用时使用
的一种专用收款凭证。税务机关委托的代征单位代征税款时不得使用此凭证,应使用
税收通用完税证或定额完税证。
八、税收罚款收据。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发生税务违章行为,由税务机关依法处
以罚款;事后以现金向税务机关缴纳罚款时使用的一种专用收款凭证。
九、当场处罚罚款收据。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发生税务违章行为,由税务机关依
法处以罚款,并当场以现金向税务机关执罚人员缴纳罚款时使用的一种专用收款凭证。
十、印花税票。在凭证上直接印有固定金额,专门用于征收印花税税款,并必须
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一种有价证券。按其票面金额可分为一角、二角、五角、一元、
二元、五元、拾元、伍拾元和一佰元等。
十一、税收收入退还书。税务机关依照税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将已征收入库的税
款从国库退还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及税务机关办理税收提成时使用
的一种退库专用凭证。本退还书由区(县)级税务机关签发。本凭证一律由税收会计
部门填开。
十二、列入税收票证管理的其他凭证及章戳
(一)车船使用税标志。专门用于证明车船己经完税或己经获准免税的一种凭证。
按标志性质不同分为完税标志和免税标志两种:完税标志印有“税讫”字样,适
用于已缴纳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车船以及纳税有困难给予定期减免税的车
船;免税标志印有“免税”字样,适用于税收法规明确规定免征车船使用税或车船使
用牌照税的车船。按标志的种类可分为9类:
1、机踏车纳(免)税标志。用于证明轻骑、二轮摩托车和机动三轮摩托车等完税
或免税的标志。
2、机动车纳(免)税标志。用于汽车等机动车辆完税或免税的标志。
3、拖拉机纳(免)税标志。用于证明拖拉机等车辆完税或免税的标志。
4、自行车纳(免)税标志。用于证明自行车完税或免税的标志。
5、机(非)动船纳(免)税标志。用于证明机(非)机动船舶完税或免税的标志。
6、兽力、手推、人力排子车纳(免)税标志。用于证明兽力、手推、人力排子车
完税或免税的标志。
7、三轮客货车纳(免)税标志。用于证明人力三轮客货车完税或免税的标志。
8、人力小三轮纳(免)税标志。用于证明小型人力三轮车完税或免税的标志。
9、助力车纳(免)税标志。用于证明二轮或三轮助力车完税或免税的标志。
(二)税票调换证。税务机关进行税收票证检查时,换取纳税人收执的税收完税凭
证收据联时使用的一种证明性完税凭证。
(三)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项目凭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人
发生纳税义务后,经税务机关核定,其投资项目整体适用零税率时,由税务机关给纳
税人开具的证明其投资项目税率为零的一种凭证。
(四)纳税保证金收据。税务机关收取纳税保证金时使用的专用凭证。
(五)印花税票销售凭证。税务机关和代售单位(人)销售印花税票时使用的专供购
买方报销的凭证。
(六)减免税专用税票。用于减免税纳税人按期向税务部门申报减免税情况。
(七)票证专用章戳。税务机关印制税收票证和征退税款时使用的各种专用章戳,
包括税收票证监制章、征税专用章、退库专用章、印花税收讫专用章、验讫章。
1、税收票证监制章:是套印在税收票证上,用以表明税收票证制定单位和票证印
制合法性的一种章戳。
2、征税专用章:是税务机关办理税收征收和管理业务,填开税收票证时使用的征
税业务专用公章。
3、退库专用章:是税务机关办理税收退库业务,填开退库凭证时使用的并在国库
预留印鉴的退库业务专用公章。
4、印花税收讫专用章:是税务机关和代征单位采取以税收完税证或税收缴款书代
替贴花缴纳印花税时,加盖在应税凭证上,用以证明应税凭证已完税的一种专用章戳。
5、验讫章:是用于屠宰行为发生后开据纳税凭证,并将此章加盖在牛、羊、猪等
大牲畜上。
十三、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规定列入税收票证管理的其他各种票证及章戳。
第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对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的各种税收票证的印制、领发、保
管、填用、结报缴销、作废、停用、盘点、损失处理、核算及检查等各个环节进行严
格的管理。其中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定额完税证、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收入退还
书、税收罚款收据、当场处罚罚款收据、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固定资产零税率项目凭
证、税票调换证、纳税保证金收据、印花税票、车船使用税标志和各种票证专用章戳
应视同现金进行严格管理,并严密核销手续。
第七条,税收票证的设计和印制:
一、印花税票以及需要由国家税务总局印制的票证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印制,当
场处罚罚款收据向市级财政部门领取,其他各种税收票证均由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严格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式样和要求集中统一印制。
二、所有分联式票证各联的右上角字号上方,都印有地方税务局的机构区别标记
的“地”字。
三、凡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式样的各种税收票证(印花税票除外)都在各种票
证的规定联次的台头中央套印税收票证监制章。监制章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样章
由市局使用。
四、征税专用章、退库专用章和印花税收讫专用章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式样,
其它专用章由市局制定式样,其刻制权限下放至区(县)级税务机关。各区(县)级
税务机关刻制的各种票证专用章戳都必须报市局留底归档备查。
第八条 税收票证领发。为了加强票证印制和领用的计划性,确保票证领发安全,
防止票证领发数量、号码发生差错和票证浪费,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按照下列要求发放、
领取税收票证:
一、定期编报票证领用计划。各区(县)级地方税务分局应根据本单位税收票证
的使用情况,按年向市局编报下年各种税收票证的领用数量计划,市局根据计划安排
印制和发放。
二、专人专车领取或发送。领取税收票证应使用专车,派票证管理人员领取或发
送;不得委托他人捎带或代领,更不得以包裹、信件邮寄。各级税务机关领取或发送
时,应有专人押运。
三、领发手续齐全、严密。各级税务机关和票证使用人领取票证时,必须由领、
发人员当面共同清点领发数量和号码,双方清点核对无误后,在“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票证领据”上登记各种票证的领发数量、字轨和起止号码、领发时间,然后加盖税务
机关章,领、发人员签章,办完手续后,领、发双方各执一联,双方据此作为登记票
证帐簿的原始凭据。
各级税务机关在发放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时,如需要拆包发放,必须有两人以上
在场共同拆包清点,数量核对无误后发放。其中印花税票拆包清点时,先按包装要求
拆开包装规定的一角,清点张数,清点无误后再拆开整包;其它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
拆包时,先清点本数,再察看每本封签是否完好。
第九条 税收票证保管。各级税务机关和票证使用人员必须按下列要求保管票证:
一、票证保管要有专人,票证存放要有专门设施。各级税务机关的票证主管人员
负责票证的保管工作。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必须设置具有安全条件的票证专用库房;
基层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必须配备票证保险专用箱柜;税务人
员和代征单位经办人员外出使用票证要有票证专用包。
二、票证存放要安全。票证管理人员和票证使用人员要经常检查票证安全情况,
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虫蛀、防鼠咬和防丢失等工作。
三、携票人员票不离身。税务人员和代征单位经办人员外出征收税款,要做到票
不离身,不准带票进行非工作性活动,不得带票回家。
四、票清离岗。领用票证的各级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的票证管
理人员、税务人员、代征单位经办人员和代售人员发生工作调动以及扣缴义务人和代
征代售单位(人)终止税款征收业务时,必须将所经管的票证帐簿等核算资料交接清楚,
造册登记,交接双方共同签章,并经税务机关领导审查核准,才能离岗(税务所税收
会计离岗交接,需经上级税收票证主管部门审查核准)。
五、已填用的票证(作为会计凭证的除外)和作废、停用及损失上缴的票证,必须
按一定方法整理、装订(税收完税证、罚款收据、当场处罚罚款收据等票证的报查联与
相应的汇总专用缴款书报查联一起装订),加具封面,登记造册,连同票证帐簿和票证
报表按规定的保管要求移送归档,并按规定期限保存。
第十条 税收票证填用。税收票证填开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凭证的法律效力和
税款缴库的及时性、准确性,也影响到税收会计、统计核算的准确性,因此,税务人
员和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单位(人)的经办人员,必须按规定的要求填用票证和销售
印花税票。
一、票证使用人员在填用票证时,必须先检查票证联次、号码、品质等印制质量,
检查合格后再填开。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每本启封前必须逐页清点。
二、税收缴款书由各级税务机关征收单位填开,也可将其发给缴款人自行填开。
主管税务机关对自行开票的缴款人,必须事先进行辅导,使之准确掌握其应纳各税的
缴款书填写方法。税收会计对自行填开的缴款书要进行认真审核以保证填票质量。
三、专票专用,先领先用,顺序填开。各种税收票证均应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填用,
不得互换使用。一个填票人员领取多本同一种票证时,要从其最小的号码开始填用,
按票证号码大小顺序逐本、逐号填开,不得跳本、跳号使用,不得几本同种票证同时
使用。
四、税收票证必须分纳税人、分次填开。每个纳税人每次缴纳税款都必须填开票
证,不得几个纳税人合开一张票证,不能同一个纳税人几次缴税合填一张票证。同一
纳税人缴纳同一种税款,如税款不是同一所属时期的,也应分别按各个所属时期填开
票证。
五、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税收通用完税证和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可一票多税,但
必须在票证上按税种分行填写,以便按税种分别汇总缴库。同一纳税人缴纳同一所属
时期的同一种税款,如税目或计征项目不同,必须在票证计税栏按不同的税目或计征
项目分行填写。
六、车船使用税标志按每个应税机动车辆核发一个标志,每年换发一次,一个车
辆一年内分几次纳税的,在第一次纳税时核发。完税标志必须在车辆完税后或定期免
税批准后凭缴款书、完税证或免税证明核发。免税标志必须凭车辆有关免税证明核发。
因意外事故丢损标志需要重新核发标志时,应由纳税人填具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核
实批准后、才能补发。
七、多联式票证要一次全份复写或打印,不能分次分联填写。票证各栏目要填写
齐全,字迹端正清晰,不能漏填、简写、省略、自行编造、涂改、挖补。票证填写错
误和发生污迹时,应全份作废另行填开。
八、票证应使用蓝色或黑色圆珠笔、复写式纸填开或打印,不准用铅笔、水笔或
其他颜色的笔和纸填开。
九、各种章戳要加盖齐全。除税收票证监制章外,其他各种票证专用章戳均不得
套印在票证上。
十、严格执行票证填用“十不准”。即:不准用缴款书收取现金;不准用完税证
代替缴款书;不准用其他凭证代替税收票证;不准用税收票证代替其他收入凭证;不
准用白条子收税;不准开票不收税(赊税);不准收税不开票;不准几本(同类)票证同
时使用;不准跳号使用;不准互相借用票证。
第十一条 税收票证结报缴销。为严防税收票款发生损失,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
库,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按下列要求结报和缴销票证。
一、自收现金税款的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填用各种完税证、税收罚
款收据、当场处罚罚款收据、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后,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持已填
用的票证存根联、报查联和作废,停用、损失及未填用的票证,填写“票款结报清单”
(一式两份),连同所收的税款(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可附入库凭证)和“票
款结报手册”向发放票证的基层税务机关税收会计办理票款结报、票证销号和票证上
交手续,结报人员和税收会计当面清点票款无误后,双方在“票款结报手册”及“票
证领销登记簿”上签章。
二、各税务所向分局办理票证缴销手续时,应填写“票款结报清单”一式两份,
同时附入库凭证(入库凭证上必须注明所附完税证号码)及票证“报查联”,分局税
收会计核对无误鉴章后,退税务(科)所一份。
三、上述条款规定结报缴销的票证,在结报时发现票证跳号、缺号、涂改等,要
及时查明原因并向领导报告。
四、基层税务机关和代售单位销售印花税票,应建立印花税票销售帐簿,逐笔或
逐日登记,按期将销售印花税票的数量和销售金额汇总填制“票款结报清单”和“票
款结报手册”,连同作废、停用、损失的印花税票,向基层税务机关税收会计办理票
款结报。
五、自收现金税款应按限期限额规定结报票款。基层税务机关,凡当地设有国库
经收处的,应于当日或次日结报票款;当地未设国库经收处,专管员结报票款限期为
五天、限额500元,基层税务机关结报票款限期为五天、限额1000元。代征代售单位征
收的税款限期一个月结报。扣缴义务人应按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结报。
第十二条 税收票证作废和停用的处理。
一、各级税务机关和票证填用人员在领发、填用按现金管理的票证时,如发现票
证原包、原本、原份和原联多出、短少、污损、残破、错号,印刷字迹不清及联数不
全等印制质量不合格情况,应及时查明字轨、号码、数量,全包、全本、全份作为废
票清点登记,妥善保管,按规定要求集中上缴市局。
二、在填用过程中因填写错误而作废的票证,应在该份废票各联注明“作废”字
样和作废原因,并由所长签字,全份保存,按期与已填用的票证一起办理结报缴销手
续,上缴区(县)级税务机关,不得自行销毁。
三、市局规定停用的票证,应由区(县)级税务机关集中清理,核对字轨、号码、
数量无误后,造册登记,妥善保管,按市局规定的权限销毁或按规定上缴市局。
第十三条 税收票证盘点。各级税务机关对结存的票证要经常进行盘库和清点,
保证结存票证与帐簿数字一致,如发现帐实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告上级税务
机关查处。
一、填票人员每日工作结束后,要将剩余票证与“票款结报手册”核对无误后,
将剩余票证放入专用箱柜中妥善保管。
二、各级税务机关票证主管人员要定期对本单位库存的票证进行盘点,并与帐簿
结存数进行核对。
三、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收会计对税务人员和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单位(人)所持
有的票证,要按月结合票款结报,与“票款结报手册”进行清点核对,核对后在“票
款结报手册”上签章。
四、各区(县)税务机关对下属各单位及所有填票人员的结存票证,每季至少要
组织一次全面的盘库和清点。
第十四条 税收票证损失处理。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切实措施,严防票证损失,一
旦发生损失,要严肃查处。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发生损失时,应接下列要求处理:
一、因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虫蛀、鼠交、霉毁等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造成
票证损失时,由受损单位及时组织清点核查。清查后票证没有发生丢失,仅发生毁损
的,毁损残票报经市局核实批准后,予以核销;票证发生丢失的,按本条第二款规定
处理。
二、因被盗,被抢或发生自然灾害等原因丢失票证时,应及时查明丢失票证的字
轨、号码和数量,并立即报告上级税务机关和报请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查缉。经查不能
及时追回的票证,应及时声明作废并按规定权限报请核销。
三、票证损失残票和损失后又追回的票证,应封存保管,按规定直接销毁,不作
废票处理。
四、丢失票证的,应查明责任。对责任人,按下列规定责令其赔偿:
(一)有价证券照价赔偿。
(二)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罚款收据、当场处罚罚款收据和税票调换证每份赔偿
l00元至300元。
五、票证损失核销办法。
(一)票证损失的核销,一律由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批准。
(二)当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发生损失时,应当在发现后三日内向市局填报《票证
损失情况报告表》一份,用以备案。
(三)票证损失案件查清后,应填写《呈请处理损失税款票证报告表》一式四份,
并附以下资料报市局核批。
1、损失责任人的情况说明及检查;
2、通报或登报声明的复印件;
3、本单位的处理意见及改进工作的措施;
第十五条 税收票证销毁。
一、销毁的票证包括:已填用票证的存根联和报查联(作为会计凭证的除外),填
用作废的全份票证,印制不合格的票证,停用票证,损失残票,损失后追回的票证以
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规定销毁的票证等。
二、已填用票证存根联和报查联应在规定保管期限后销毁。
三、未填用的印花税票需要销毁时,必须逐级上缴由市局负责销毁。其他未填用
的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需要销毁时,必须由两人以上共同清点、并编造销毁清册,报
经分局领导批准后,指派专人复点并监督销毁。
其他各种票证需要销毁时,由票证主管人员清点并编造销毁清册,报区(县)级
税务机关票证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税收票证核算。各级税务机关都必须按票证种类、领用单位(人)设置
“税收票证分类出纳帐”、“税收票证领销登记簿”及“票款结报手册”,依据票证
领据、票款结报清单、票证缴销表和票证损失报告单、呈请处理损失税款票证报告表
等票证原始凭证,对各种税收票证的领发、用存、作废、结报缴销、停用上缴、损失
和销毁的数量、号码进行及时的登记和核算,定期结帐,据以核对票证结存数,并按
期编制“税收票证用存月报表”(共四种),报送上级税务机关。票证核算的各种原
始凭证应及时整理,装订成册,妥善保管。年度终了,各级税务机关还必须将票证管
理情况以书面形式逐级报告上级税务机关。
第十七条 税收票证审核。区(县)级以下税务机关应根据税法规定、国家预算制
度、国家金库制度和票证管理制度,对结报缴销的票证进行严格的审核。
一、日常审核。对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结报缴销的票证,
应由税收会计结合会计原始凭证审核工作进行全面的审核;对下属基层税务机关结报
缴销的票证,应由票证主管人员进行复审。
二、专门审核。除日常审核外,县级以下税务机关还应经常对结报缴销的票证组
织抽审和会审。
第十八条 税收票证检查。各级税务机关都必须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
定期对税收票证的印制、领发、保管、填用、结报缴销、作废、损失处理和核算等项
工作进行认真的清理检查,检查的单位包括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单位、基层税务科
(所)、区(县)分局。
基层税务机关每季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票证清查;区(县)级税务机关每半年至
少要组织一次票证抽查;市级税务机关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票证抽查,抽查单位数不
少于总数的30%;每三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票证清查。
第十九条 税收票证违规行为的处罚。
一、对虽未损失票款,但有章不循,执章不严的税务机关管票、用票人员及单位
负责人,应分别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或扣发奖金,直至行政处分。
二、对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发生损失的责任人,除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责令其
赔偿外,可处以罚款。其中,对扣缴义务人每次损失票证的处罚金额不超过l000元;
对代征代售单位(人)损失票证的处罚,按代征代售合同规定办理。在签定代征代售合
同时,应列明合同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各项条款要清晰明确,其中对违反合同行为的
处罚条款应比照税务人员和扣缴义务人损失票证的处罚标准制定,并不得低于其标准。
三、对利用税收票证混库和积压、挪用、贪污税款及不遵守本办法规定而造成税
款损失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主管领导的经济和行政责任;触犯
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十条 税收票证式样另行制发。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1998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制发的有关票证管理规定凡与
此制度相抵触的按此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