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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地税征[1998]18号颁布时间:1998-05-28

       1998年5月28日 地税征[1998]18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各财税管理处: 为强化税收法制,严格税收减免,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管理 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减税 免税管理制度(试行)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通知书 (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恢复征税通知书 (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管理制度(试行) 为加强税收征管,规范减免税管理,适应税收征管改革需要,依据征管法及其实 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减税、免税的范围 (一)税收法律、法规(含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的减 税、免税;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通知中专项列举的税收减税、免税; (三)地方政府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对纳税人因不可抗力的特殊原因、 贫困地区或确有实际困难的减税、免税。 第二条 减税、免税的审批核准权限 (一)营业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 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减、免税符合本制度第一条第一、第二款规定的政策性减免, 由主管地方税务分局审批;符合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市局审批。 (二)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符合本制度第一条第一、第二款范围中规定的减、免 税,由主管地方税务分局审批。 (三)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符合本制度第一条第一、第二款规定的,除新办福利企 业减免税、治理三废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需报经市局审批核准外,其余由主管地方税 务分局审批,凡属于第一条第三款范围的减免税,一律报市局审批. (四)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除税收法 律、法规规定的减、免税外,原则上不办理减、免税。 (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擅自决定的减、免税,除撤销其 擅自作出的决定补征应征未征税款外,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或法律 责任。 第三条 减税、免税的申请   (一)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个人所得税持居民身份证或 护照等身份证明)向主管地方税务分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   (二)纳税人申请办理减、免税时,根据申请减、免税税种报送有关证件、资料。   1、营业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 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需报送的证件、资料:   (1)纳税人的基本情况;   (2)纳税人上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本年度预计生产经营情况;   (3)纳税人上年度及本年度已编制的企业财务报表;   (4)停产企业应出具市有关部门开具的停产证明;   (5)申请减、免税的原因及减、免税金的用途;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2、企业所得税需报送的证件、资料:   除按规定报送上述证件、资料外,还需根据不同情况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1)新办企业需提供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企业经营开 具的第一张发票的复印件。 (2)劳服企业需提供劳服企业证明;待业人员求职证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 的富余人员证明。 (3)民政福利企业需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天津市残疾 人劳动就业审定表”;天津市社会福利企业职工花名册及工资表;残疾人登记卡片及 身份证复印件;区、县级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或体检表。 (4)校办企业申请连续免税,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收取利润的凭证复印件和付款 凭证复印件。 (5)新产品需提供有关部门(科委、经委)新产品认定资料复印件;新产品实现 利润书面说明材料。 3、个人所得税需报送的证件、资料:   (1)申请减、免税期限内的个人收入情况;   (2)按申请减、免税项目的要求,提供有关凭证、资料;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第四条 减税、免税的审批程序 (一)主管地方税务分局接到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及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后十日 内,由管理所(税务所)派员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地方税收法规规定的,发给纳 税人有关税种的《减免税审批表》一式三份。纳税人如实填写后,及时报送管理所 (税务所)。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减、免税申请,主管地方税务分局应对纳税人 给予明确答复,并退还申请。 (二)管理所(税务所)接到纳税人报送的《减免税审批表》后十五日内,按以下 程序进行审批: 1、由分管人员写出调查报告,对纳税人申请报告中所列情况、数据的真实、准确 性作出结论。提出减、免税的政策依据及处理意见; 2、管理所(税务所)长对减、免税申请和调查报告进行审查核实。审核无误后签 署初审意见送达税管科。 (三)税管科接到管理所(税务所)报送的资料、应严格按减、免税有关法规政策 由科长签注审核意见,报分局长或主管局长审批。 (四)局长或分管局长按减、免税核准权限审批。对重大减免税项目,应提交分局 “减免税审核领导小组”审批;属市局审批的上报市局;属分局审批的,签署意见后, 由税管科填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通知书》(一式三份)连同《减免税审批表》 (一式三份)按规定分送有关部门。一份由税管科存档;一份由管理所(税务所)归 入纳税人税务档案,同时将纳税人减免税种、减免期限、减免幅度或减免税额录入微 机并设置减免税到期后自动恢复征收;并由管理所(税务所)将《减免税通知书》送 交纳税人。 (五)分局上报属市局审批核准权限的减、免税,有关处应根据不同情况,及时派 员进行调查并写出调查报告,由处长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局长审批。分管局长审批后, 由主办处将《减免税审批表》一份存档,其余两份退回有关分局。由分局按本条第四 款程序通知纳税人。 (六)市属国有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程序,仍按原规定办理. 第五条 减税、免税的管理 (一)各地方税务分局必须加强对纳税人在减、免税期间的税务管理。依照法律法 规督促、检查纳税人办理规定的一切税务事项。 (二)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期间,应当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并按 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减、免税金统计报告。 (三)纳税人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税务机关的规定使用减、免税金,对不 按规定用途使用的,税务机关有权取消其减、免税,并追回已减免的税款。 (四)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 机关审核后,重新作出减、免税决定;对不报告的,税务机关有权追回相应已减免的 税款。 (五)减、免税期满后,应当恢复征税。主管地方税务分局应在恢复征税前十日, 向纳税人发出《恢复征税通知书》,督促纳税人在减、免税期满恢复征税时,按规定 纳税。   个别纳税人恢复纳税有困难的,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不得自 行延长减、免税期限。 (六)纳税人骗取减、免税的,一律按偷税论处。 第六条 减税、免税的统计 各地方税务分局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通知书》建立《减免税台帐》, 应分税种、批准顺序统一编号详细登记减免税批准时间、减免税依据、减免年限、减 免税额并录入微机,定期汇总编制《分税种减免税统计表》。 第七条 本制度由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市局地税征〔1995〕2号随文附发的《天津 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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