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税源转移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1998]40号颁布时间:1998-03-03
1998年3月3日 财预[1998]40号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分局,开发区、保税区、科技园区财政局、国
家税务局,开发区地方税务分局,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分局,各财税管理处: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税管理,及时掌握税源变化情况,提高预算管理和税收计划管
理的科学化水平,确保各级财政的既得利益,特制订《税源转移管理办法》,请遵照
执行。
附件:
税源转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税管理,及时掌握税源变化情况,提高预算管理和税收计
划管理的科学化水平,确保各级财政的既得利益不受影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源转移的主管机关为各级财政、税务机关。
第三条 税源转移是指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因国家政策调整或生产经营需要变更纳税
地点,导致其缴纳的各项财政收入在不同预算级次、不同地区以及不同征收部门之间
发生的转移。
第四条 税源转移应本着实事求是、共同协商的原则办理。
第五条 各项税源转移需经主管财政和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并报上一级财政、税务
机关审批。
1、凡涉及中央级收入的,由财政部驻津专员办事处及市国税局审批;涉及中央与
地方共同利益的消费税、增值税、合资合作联营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驻津专员办事
处、市财政局及市国税局审批;
2、涉及地方收入的,由市财政局、市国税局或市地税局审批。
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因国家政策调整及生产经营原因变更纳税地点需要办理税源
转移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变更纳税地点的书面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
人纳税情况进行清查的基础上,填写《税源转移审批表》报批,具体程序如下:
1、涉及区县级财政收入划转到市级或区县级财政收入划转到外省市的税源转移,
主管税务机关在征得区县财政机关同意后,向市级税务机关提出税源转移申请报告,
并附相关资料(包括,纳税人上年度及本年度的已入库税金、欠缴税金的凭证(证明)
的复印件及《税源转移审批表》,下同);由市税务机关与财政机关协商后,批复有
关财政、税务机关;
2、涉及市级财政收入划转到外省市的税源转移,由主管税务机关向市级税务机关
提出税源转移申请报告,并附相关资料;由市税务机关与财政机关协商后,批复有关
税务机关;
3、涉及市级财政收入划转到区县级的税源转移,由主管税务机关将《税源转移审
批表》送交税源转入方税务和财政机关签署意见;经税源转入方财政、税务机关审核
同意后,由转出方税务部门向市级税务部门提出税源转移申请报告,并附相关资料;
由市税务机关与财政机关协商后,批复有关财政、税务机关;
4、涉及区县级之间的税源转移,由主管税务机关在征得区县财政机关同意后,将
《税源转移审批表》送交税源转入方税务和财政机关签署意见;经税源转出、转入双
方财政、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由转出方税务部门向市级税务部门提出税源转移申请
报告,并附相关资料;由市税务机关与财政机关协商后,批复有关财政、税务机关。
5、涉及外省市划转到我市的税源转移,经市财政、税务机关审核后,批复有关财
政、税务机关。
第七条 税源转移的交接手续应于市财政、税务机关批准税源转移后十日内办理完毕。
对本年度已入库的税款,由移交税源的税务机关在接到市财政局批复的《税源转移审
批表》后,通过国库用《更正通知书》划转到接收税源的税务机关。
第八条 经批准的国税或地税系统内部的税源转移,市级税务机关可对其影响的年
度税收计划指标进行相应调整;对国税、地税之间或与外省市的税源转移,由市级税
务机关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办理年度计划指标的调整。
税收计划指标按上年实收数,加上市级税务机关年初核定的本年度增幅计算的年度指
标核转。对单户税源转移在3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不办理税收计划指标的调整。
第九条 凡在不同预算级次间的税源转移,以纳税人上年实际上缴的税款为基数,
由上一级财政部门相应增加税源转出或转入地区的结算补助或结算上解数额。凡相同
预算级次在不同地区间办理的税源转移,以纳税人上年实际上缴税款为基数,由上一
级财政部门在年终结算时相应增加税源转出区县结算补助数额及转入区县结算上解数
额。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