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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时间:1997-07-03

     1997年7月3日 为促进我市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的税收征管 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 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个体、私营经济的迅速发展,对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增加全 市财政收入,缓解城乡就业压力,方便人民生活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为加强对个 体、私营经济的税收征管工作,全市各级税务机关在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认真 贯彻国家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各项政策,明确分工,不断加大税收征管和税务稽查 力度,对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 用。 但是,在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无帐可查、帐册不 全、财务管理混乱的现象比较普遍,偷税、漏税问题比较严重,这些问题如不及时解 决,既不利于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公平竞争,也不利于税法的贯彻落实。因 此,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财务管理和税收征管 工作。对此,各级政府部门要给予高度重视,在全面、准确贯彻党和国家发展个体、 私营经济方针政策的基础上,充分认识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 工作的重要意义,协调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和金融等有关部门,确保这项工作 的顺利进行。 二、积极推进个体、私营经济建帐工作,强化查帐征收 为推动个体、私营经济的税收征管工作向法制化和规范化过渡,按照国家统一部 署,对我市个体、私营经济业户区别不同情况,逐步推进建帐工作和查帐征收制度。 对于有固定经营场所,并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个体、私营经济业户,要按照统一的 财务会计制度建立会计帐薄,正确核算盈亏。在建帐过程中,应区别不同情况,建立 复式帐或简易帐。建帐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对于有一定经营规模和管理基础的个体、 私营业户,应在8月底前完成建帐工作;对于尚不具备建帐条件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和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帮助、督促做好建帐准备工作,争取在1997年底前达到建帐要求。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征管工作分工,在帮助业户做好建帐工作的同时,逐步实行查帐 征收。 对于个体、私营经济业户中建帐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委托有代 理计帐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帮助建帐和进行日常帐务核算。 对于经济规模小、确无建帐能力的个体私营经济业户,经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可以暂时实行定期定额或纯益率征收办法,但应逐步向建帐、查帐征收过渡。 三、 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加强税务登记管理 各级税务部门要在做好个体、私营经济业户建帐工作的基础上,积极深化税收征 管改革,推进各行申报、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税收征管方式。个体、私营经济业户 应按照税法规定,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依法对经营者进行 纳税稽查,对不按期申报或不如实申报纳税的业户,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收征收管理法》进行查处。对暂时实行定期定额或纯益率征收的个体、私营经济业户,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调查研究,强化监督管理,根据业户的经营情况,及时调整定额 和核定纯益率,保证公平竞争。 各区、县税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关于私营企业注册登记和税务登 记工作加强配合的通知》(津政集[1997]2号)要求,定期通报个体、私营经济业户注 册登记和税务登记情况。工商管理部门在办理个体、私营经济业户停、歇业撤照时, 应由业户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税手续,凭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款已结清证明办理有 关停、歇业撤照手续。 四、 加大税务稽查力度,堵塞税收管理漏洞 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在帮助、督促个体、私营经济业户做好 建帐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加大税务稽查力度。各区、县税务部门要把对个体、私营经 济业户的税收检查作为下半年稽查工作的重点,按月制定计划,确定稽查工作重点, 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要求,广泛深入开展对个体、私营经济业户的纳税检查。 对不按期、不如实申报纳税,不按规定建帐或建假帐,以及不按规定申报调整定额等 违法行为,一经查出要严肃处理。对偷税逃税构成犯罪的个体、私营经济业户,要移 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 加强组织领导,搞好部门协调 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是当前税收工作的一项重要任 务。各级税务机关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和监督检 查,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确保文件的贯彻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税法宣传,引导纳税人正确理解和认识建帐 和查帐征收的意义,做好纳税人建帐辅导和培训工作,及时解决建帐过程中的问题, 保证查帐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区、县工商管理部门要会同税务部门组织力量,对个体、私营经营业户办理注 册登记的要立即补办;对领取国有、集体、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实为个体、私营 经济的,要根据有关规定,立即予以纠正;对应建帐而未建帐或建假帐的业户,要责 令其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要吊销营业执照,取消其经营资格。 各级专业银行对有偷、逃、骗、抗税行为的业户,应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积极协 助税务机关检查其存款帐户,提供有关情况,以保证税务机关依法及时采取税收保全 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加大对围攻、冲击税务机关或殴打、谩骂税 务工作人员案件的查办力度。对拒绝、阻碍税务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扰乱税收秩 序的业户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各有关协会和群众团体,要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业户的管理,组织业户学习国 家法律和税收政策,教育业户遵纪守法,文明经营,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市个体 私营经济联席会成员单位要加强协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保证这项工作 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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