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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切实抓好清理欠税工作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1998]48号颁布时间:1998-08-13

       1998年8月13日 津政办发[1998]4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切实抓好清理欠税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切实抓好清理欠税工作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清理欠税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 [1998]11号)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和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大清理欠税工作力度,做到 1998年不增加新的欠税,1998年以前欠缴的增值税、消费税清理入库20%。为完成上述 任务,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 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8号),对企业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要严格进行审查。 对超过延期缴纳税款期限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第二十条和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将应缴未缴的税款连同滞纳金一并强制扣缴。 二、 各级税务机关应将欠税大户作为税务稽查重点,一经发现有偷、逃国家税款 的,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坚决依法处理。 三、 对1998年仍享受“以税还贷”税收政策的欠税企业,在其办理“以税还贷” 审批过程中,必须先缴纳欠缴税款,尤其是98年新增欠税和陈欠能缴部分。否则不兑 现“以税还贷”政策。 四、对在1998年内有出口退税的欠税企业,其出口退税税款首先用于清缴企业欠 税。 五、 按照有关规定,各商业银行应严格执行“税、贷、货、利”的扣款原则,对 欠税企业屡催不缴的欠税,要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协助税务机关强行扣款。同时,对有 市场、有效益的企业,因流动资金不足挤占税款造成欠税的,各商业银行应在流动资 金贷款上给予支持,保证欠税企业所欠税款及时足额上交国库,不发生新增欠税。 六、 为进一步支持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的生产,各商业银行对 此类企业应加快实施注入流动资金、实行封闭贷款的政策,确保企业无新增欠税发生。 七、 对1997年末累计欠缴工商税收在500万元以上、1998年上半年不能履行其同 征收税务机关签订的《清欠责任书》的欠税企业,要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八、 对那些不按“税、贷、货、利”用款顺序合理分配资金、拖欠应缴税款的企 业,要限制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数量,或将发票收回税务部门掌握开立,在新购 买和开立发票的同时缴纳应缴税款和欠税款。                            1998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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