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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确定契税代征手续费的函

财农[1998]133号颁布时间:1998-10-03

       1998年10月3日 财农[1998]133号 市土地管理局: 为了加强契税征收工作的管理,保证契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的有关精神,现确定契税代征手续 费为契税收入的2%,通过预算支出进行核算,用于契税征收工作的业务支出。   特此函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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