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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财企一[1994]23号颁布时间:1994-01-31

        1994年1月31日 财企一[1994]23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分局,各财税管理处,中企处: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及有关政策规定尚未下发,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确保税款及时入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 [1994]030号)精神,现将企业所得税预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规定下发之前,各财税机关仍要按照我市现行的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组织企业所得税的预缴。 二、企业所得税执行33%的比例税率。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 元)之间的企业,可减按27%的税率计征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 以下的企业,可减按18%的税率计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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