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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勘察设计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企一[1999]60号颁布时间:1999-06-04

       1999年6月14日 财企一[1999]60号   财税系统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企业所得税政策,加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及有关税收规定,现将勘察设计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 勘察设计企业要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如实反映营业收入及其他各项收入。 收入实现的确认及各项资产的税务处理,要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勘察设计企业要按照33%的比例税率缴纳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 元(含10万元)以下的企业,暂按27%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 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按18%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三、从1999年1月1日起,勘察设计企业一律实行计税工资办法。鉴于勘察设计企 业从业人员技术含量较高、专业性较强的实际情况,其在职人员所得税前列支的工资 (包括基本工资、提成工资、奖金、各种补贴和津贴等),暂定为年人均15000元。企 业超过上述计税工资标准在成本费用中提取的工资和按上述标准提取但超过实际发放 工资的部分,均要相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对勘察设计企业在1998年末以前已从成本费用中提取尚未发放的工资结余 (包括未发放的业余设计酬金),从1999年起,在发放工资时,原则上每年要首先从 上述工资结余中至少开支三分之一,余下不足部分,再从当年成本费用中列支。   五、勘察设计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暂 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5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依照规定,按"四 技"收入净利润10%至15%提取的奖励,不计入计税工资范围。   本通知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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