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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天津津枫木业有限公司新上项目的出口产品享受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

津国税外[1998]72号颁布时间:1998-07-20

     1998年7月20日 津国税外[1998]72号 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你局《关于天津津枫木业有限公司新上项目生产出口产品,申请办理出口退(免) 税问题的请示》(津国税外〔1998〕44号)收悉。关于天津津枫木业有限公司 新上生产项目所生产的构造集成材及内外墙板材要求享受出口退税政策问题,现批复 如下:   鉴于该产品在用途、性能、标准等方面均与老产品不同,并能够实行独立核算, 单独管理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新上生产项目所生产的 出口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6号)和市局《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 二〔1996〕86号)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局意见,即对该公司新上项目生产的构 造集成材及内外墙板材可以按“免、抵、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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