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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津国税所[1999]133号颁布时间:2000-01-06

     2000年1月6日 津国税所[1999]133号 (通知略)         199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199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相关的税收政策按1994年以来 市局下发的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和历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问 题的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支付临时聘用人员报酬按以下规定执行。   1、纳税人聘用的补差人员以及特殊技能人员报酬按计税工资标准税前据实扣除。 (纳税人聘用的外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所支付的劳务报酬,应凭税务机关开具 的发票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据实扣除)。   2、纳税人雇佣临时工、季节工,凡具备劳动局批准手续的,可按计税工资标准 税前扣除。凡没有劳动局批准手续的,纳税人所雇佣临时人员报酬,应凭税务机关开 具的“劳务发票”据实扣除。   三、纳税人交纳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应以计税工资为基数,在不超过市政府规 定缴存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农村信用社的社会养老保险金的提取基数和比例按中国人 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1999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 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津银发〔1999〕573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参加医疗保险企业,其为职工交纳的医疗保险金,应在职工福利费中支出。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的住房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1999〕486号市局以津国税所〔1999〕66号转发)文件规定,对企业 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应在企业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住房周转金不足交纳 住房公积金的,应在企业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住房周转金不足交纳住房公积金的部分,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表附后)。 六、纳税人发放的夏季防暑降温费由原每人每年6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00元。 七、纳税人发放的冬季取暖费,原则上按每人每年不超过135元据实列支。但 对集中供热部门收取的暖气费,可扣除单位职工和与单位职工同居一处家属冬季取暖 费后,凭供热部门开具的合法凭证据实列支。 八、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租赁费,可凭合法凭证据实扣除。 九、纳税人收取的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可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十、纳税人上缴的管理费,凡未经国家税务总局和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批准的,不 准税前扣除。 十一、银行、保险企业1999年度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和捐赠支出 原则上由支行(办事处)核算,但已由分行(分公司)统一调剂使用的,须于一月十 日前将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使用情况报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经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确认后,于一月三十日前通知其支行(办事处)当地主管国税局。 十二、纳税人预提的各项费用,凡超过一年仍未支付的,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计征企业所得税。   十三、纳税人按规定发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费,可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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