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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调整国、地税征管分工中加强个体、集贸市场税收征管的通知

津国税所[1998]44号颁布时间:1998-09-08

     1998年9月8日 津国税所[1998]44号 各区县国税局:   按照《关于调整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分工的实施方案 的通知》(津国税办联〔1998〕1号)的精神,我市对个体、集贸市场税收征管 分工进行了调整。各区县国税局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对个体、集贸市场税收的 征收管理。市局经调查研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 条件》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个体工商户,无论有证无证(《税务登记证》) 均要由国税局负责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但按照有关委托代征代扣税款的规定,国税 局可以委托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不包括地税局)代征增值税、消费税。   二、个体工业户按6%征收率、商业户按4%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定期定额” 征收户也要按照以上征收率计算缴纳税款。   三、为保证全部个体商业户调低征收率后入库增值税不减少,对实行“定期定额” 征收的其定额要适当进行调整。   四、对无证非固定业户仍可使用《税收定额完税证》征收。   五、要进一步澄清个体工商户的户数,加强管理,杜绝漏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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