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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一九九七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津国税三[1997]58号颁布时间:1997-12-30

     1997年12月30日 津国税三[1997]58号      (通知略)   一九九七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处理规定   1、关于城市合作银行购买国债的计息时间的问题   城市合作银行购买的国债,金融债券可延期至结息时计入损益,也可按有价证券 面值和规定的利率计算应收利息,分期计入损益。   2、关于误餐、职工福利费等列支标准问题   (1)对企业发给职工的误餐补助费由每人每月税前列支150元调增至每人每 月税前列支200元。   (2)企业提取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养老保险费分别按 税前允许扣除的计税工资总额或允许扣除的效益工资总额的14%、2%、1.5% 和20%计算扣除。   3、关于没建工会的企业提取文体活动经费问题   对没建立工会的企业不允许提取工会经费,但可按允许扣除的计税工资1%提取 文体活动费,在税前扣除。   4、关于城市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住房公积金列支的问题   (1)对职工个人按月均工资总额一定比例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负担 即每月由单位发工资时统一扣缴或收缴。   (2)对单位按相同比例给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城市合作银行在“业务管理 费”科目下设“住房公积金”二级科目进行核算;农村信用社在“营业费用”科目下 设“住房补贴”二级科目进行核算。   (3)1997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为职工人月均工资总额的5%。以 后年度的缴存比例按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的文件执行。   5、关于城市合作银行贷款呆帐的核销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231号文件中关于城市合作银行贷款呆 帐核销的规定,从1997年度起,城市合作银行的呆帐由天津城市合作银行统一进 行核销。呆帐贷款的认定条件和核销呆帐的审批程序,应严格按照市国税局和市农金 改办联合转发的《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贷款呆帐核销暂行规定〉的通知》(津国税 三〔1996〕14号)规定执行。   6、关于城市合作银行亏损弥补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231号文件中关于城市合作银行亏损弥 补的规定,1997年度我市城市合作银行所属支行发生的亏损,由城市合作银行营 业部予以弥补。具体弥补方法是:   (1)由各单位对亏损企业进行审核认定后,填写《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企业亏损 申请税前弥补审批表》(一式二份)报送市局。   (2)由市城市合作银行向市国家税务局报送其所属支行发生亏损税前弥补申请 (包括具体亏损弥补分解计划)。   (3)市国税局审核无误后,用正式文件批复执行。   (4)城市合作银行亏损弥补采取利润划转的方法,即:按亏损支行实际发生的 亏损额,将营业部的利润划转到亏损支行进行弥补,对营业部利润不足弥补实际发生 亏损额的部分,结转到以后年度继续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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