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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一九九五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津国税三[1995]13号颁布时间:1995-12-10

     1995年12月10日 津国税三[1995]13号   (通知略)   一九九五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规定   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等费用税前列支标准问题   (一)(已废止)   (二)(已废止)   (三)(已废止)   (四)对外地驻津企业及中央驻津单位办“三产”企业发放的上述费用其税前列 支标准一律按现行规定标准掌握。   二、关于外地驻津证券机构纳税地点问题   凡外地来津经营的证券机构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取消法人资格后只要其 仍符合在银行设有结算账户、独立编制财务报表、独立建立账簿,独立计算盈亏条件 的,其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仍按现行规定就地纳税。   三、对未参加全市养老保险统筹企业提取的养老保险费能否税前列支问题   中央驻津单位及办“三产”企业按中央主管部文件规定比例、方法提取并上交并 由主管部集中后返还企业的养老保险费允许税前列支。   四、关于各种准备金的提取问题   非银行金融企业的呆帐准备金、坏帐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以及未决赔款准备 金按照《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比例提取和使用。其中城乡信用社呆帐准备 金按各自提取基数的0.8%提取。   五、关于农村信用社危房改造和购置运钞车列支问题   农村信用社危房改造和购置运钞车发生的费用,今年仍按中国农业银行农银发 (1993)312号文件规定列支。所形成的资产按固定资产管理,但提取的折旧 不得在税前列支。   六、关于中央驻津单位办“三产”企业及外地来津经营证券机构管理费列支问题   上述单位总机构提取(或分摊)的管理费,其比例或数额须报经市税务机关审核 批准,分支机构据以分摊扣除,对未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的,其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 费今年暂不准在税前列支。   七、关于企业在今年“三查”中查出的问题如何处理问题   在财务、物价、税收大检查中查出企业凡属1995年度内发生的问题一律不补 税罚款;只做调帐处理,待年终汇算清缴时由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算征收所得税。   八、关于农村信用社保值储蓄贴补息问题   对1995年度农村信用社按规定已经预提而未支付的保值贴补 息,今年仍在“应付利息”科目中核算,用于明年保值贴补息支出。   九、关于城市信用社“清产核资”中下列收益如何处理问题   城市信用社在组建合作银行过程中清产合资中出现的国定资产盘盈、出售固定资 产净收益、罚款收入、出纳长款收入、证券交易差错收入以及因债权人的特殊原因确 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收入,都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如实计入企业利润,不得隐瞒、 漏报,更不得作为企业小金库开支。   十、城乡信用社年终劳动分红一律在企业“应付利润”科目中“劳动分红”项目 下列支,不得计入企业成本在税前扣除。   十一、实行“工效挂钩”分配方法的企业1995年度工资扣除标准按市局核定 的“95年工资基数进入成本额+95年进入成本工资增长额”两项合计允许在税前 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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