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城乡信用社所得税征管和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三[1995]1号颁布时间:1995-01-12
1995年1月12日 津国税三[1995]1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城乡信用社所得税征管和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1994〕251号)转发给你们,文中第二条对城乡信用社的所得税,
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实行按月或按季预缴,年
终汇算清缴的征收办法。仍实行按年一次性征收的,必须坚决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