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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征手续费提取办法的补充通知

津国税计[1996]58号颁布时间:1996-10-07

     1996年10月7日 津国税计[1996]58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稽征分局, 海洋石油税务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关于修订代征手续费提取办法的通知》(津国税计〔1996〕53号)印发 后,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了一些新情况和问题。经研究,特作如下补充规定,现通知 如下:   一、代征税款的票证使用   代征单位可填开完税证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向纳税人收取税款,用税收缴款书进 行汇总入库。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收税款规定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4条;   (二)《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第一条第五 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4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11条;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8条;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11条;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104 条。   三、代征手续费的提取   (一)对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书款义务的单位和个 人(扣缴义务人),其代扣、代收的税款按2%提取代扣、代收手续费,由各单位按 代扣、代收的税款的税种和预算级次,按月办理退库。其中,属于中央税、中央与地 方共享税部分的代扣代收税款提取手续费,由各单位提出推出数额。填写退税申请表, 并附有关单位“代征、代扣税款提取手续费申请表”(代领据),经市局核定并送财 政部驻天津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进行审核后,再由市局批复各单位退税;属于地方 税部分的代扣、代收手续费,由各单位商同级财政局同意后,办理退税。   (二)对于税务部门委托的代征代扣单位,其代征代扣税款手续费的提取和支付 按以下规定办理:   1、代征代扣手续费的提取,必须按照金库条例规定的“预算收入的退付”制度 办理手续。   2、代征代扣手续费支付的方法,采取“先全额提取,后按比例支付”或“先按 比例支付,后按差额退齐”的方法。支付给代征代扣单位的手续费,应当根据其贯彻 执行税收政策的情况和代征税款的多少来确定,不能平均付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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