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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二[1996]86号颁布时间:1996-11-04

     1996年11月4日 津国税二[1996]86号 塘沽、汉沽、大港、东丽、西青、津南、北辰区国家税务局,五县国家税务局,开发 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稽征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6〕12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 执行。   一、关于实行退(免)税的计算方法问题   根据我市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资金周转较为困难的实际情况,对 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生产出口货物以及尾头代理出口的自产 货物,暂按国税发〔1995〕0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采取“免、抵、退”办法 办理退税。   对1993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在1994年1月1日以后 新上项目生产出口的货物,一律按照先征后退的办法办理退税。   二、关于委托代理出口退(免)税问题   (一)对1993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委托代理出口的自产 货物,其委托方在办理免征增值税、消费税手续时,应同时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报 送如下凭证资料:   1、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3、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4、提供“销售帐”等有关资料。   (二)对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委托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其委托方发生的进项税额在申请办理退税时,除需提供上述第二条第(一)款所列的 凭证资料外,还应同时附送由受托方开具并经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代理出口货物证 明”。   (三)各区县国税局(分局)对委托代理出口企业的申报及所提供的凭证资料要 严格审查核实。属于老企业免税的,按照出口产品免税办法审批;属于新办企业退税 的,按照出口产品退税的有关程序办理。   三、关于对出口货物调整进项税额分摊成本方法的问题   根据国税发〔1996〕123号第四条规定,对使用部分进口料件生产出口货 物的企业,在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原则上仍按照〔1994〕财税字第058 号文件要求的方法处理。对个别确需按照其他方法计算调整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 其主管征税机关审核后,上报市局批准。   四、关于来料加工免税问题   根据国税发〔1996〕123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对企业承接来料加工后委托 其他企业或国内企业加工,其委托加工缴费可免征增值税及消费税。免税方法比照对 外贸企业承接来料加工手续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由企业到市国税局进出口税 收管理分局开具。   五、关于出口退税申报时间问题   对新办企业95年7-12月生产出口的货物,各区县国税局(分局)应按照财 税字〔1995〕9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抓紧审核其出口退税的申报情况,并务于 1996年11月10日前将审核结果及有关资料上报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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