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产重估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津国税二[1996]25号颁布时间:1996-04-19
1996年4月19日 津国税二[1996]25号
塘沽、汉沽、大港、东丽、西青、津南、北辰区国家税务局,五县国家税务局,开发
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稽征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产重估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1996〕124号)转发给你们,外商投资企业因企业改组或股权调整等原因,
对已有的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后与原账面价值的差异的部分,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股份制试点企业若干涉外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139号)
精神办理,即:对各项资产进行重估后的价值变动部分,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
不计入企业损益,也不得据此对企业资产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凡企业会计账簿对资产
重估价值变动部分已做账面调整,并按账面调整数计提折旧或摊销,或以其他方式计
入成本、费用的,企业应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按下述方法进行调整:
1、按实逐年调整。企业因资产重估价值变动,每纳税年度通过折旧、摊销等方
式多计或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部分,在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当期成本、费用栏中予以
调整,相应调增或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2、综合调整。企业资产重估价值变动部分可以不分资产项目,平均按十年分期
从年度纳税申报的当期成本、费用项目中调整,相应调增或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以上两种方法,由企业选择一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采用。企业办理年度纳
税申报时,应将有关计算资料一并附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