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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市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津国税二[1996]13号颁布时间:1996-03-08

     1996年3月8日 津国税二[1996]13号 东丽、西青、津南、北辰、塘沽、汉沽、大港区国家税务局,五县国家税务局,开发 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稽征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涉外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税外函发〔1995〕082号)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经研究,现就 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应按照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征〔1995〕66号)及《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和修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征〔1996〕3号)规定执行。   二、各单位应在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及时对纳税申报资料中《增值税申报表》及 其三个附表进行审核,如果申报期内申报户数多,且工作量大,不能及时全面进行审 核时,应在企业纳税申报时先行审核《增值税申报表》,三个附表可推迟审核(但应 在当月审核完毕,并将资料整理归档)。   三、各单位务于3月20日前,做好内部与外部的培训工作,使全体干部及纳税 人掌握各申报表及其附表资料的填写方法和要求,为今后正确申报及全面审核等项工 作打好基础。   四、从1996年4月1日起,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均应按照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办法》申报缴纳增值税。外商投资企业和 外国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原使用的增值税申报表自1996年4月1日起停止使用。   五、执行中有什麽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以便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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