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市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津国税二[1996]13号颁布时间:1996-03-08
1996年3月8日 津国税二[1996]13号
东丽、西青、津南、北辰、塘沽、汉沽、大港区国家税务局,五县国家税务局,开发
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稽征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涉外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税外函发〔1995〕082号)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经研究,现就
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应按照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征〔1995〕66号)及《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和修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征〔1996〕3号)规定执行。
二、各单位应在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及时对纳税申报资料中《增值税申报表》及
其三个附表进行审核,如果申报期内申报户数多,且工作量大,不能及时全面进行审
核时,应在企业纳税申报时先行审核《增值税申报表》,三个附表可推迟审核(但应
在当月审核完毕,并将资料整理归档)。
三、各单位务于3月20日前,做好内部与外部的培训工作,使全体干部及纳税
人掌握各申报表及其附表资料的填写方法和要求,为今后正确申报及全面审核等项工
作打好基础。
四、从1996年4月1日起,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均应按照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办法》申报缴纳增值税。外商投资企业和
外国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原使用的增值税申报表自1996年4月1日起停止使用。
五、执行中有什麽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以便研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