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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二[1995]20号颁布时间:1995-09-25

     津国税二[1995]20号 塘沽、汉沽、大港、东丽、西青、津南、北辰区国家税务局,五县国家税务局,开发 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稽征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进出 口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 5〕0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 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免税及退税的具体审批手续,作如下规定,请一并遵照 执行。   一、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货物出口后,需按月向主管国税局(分局)填报“外商 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请表”,并同时附送由海关核发的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外 汇结算水单、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外销发票及其他有关账册。   二、各单位在接到外商投资企业报送的“申请表”后,必须深入企业逐项进行严 格审查,确认其真实无误后,签署意见并连同有关证明资料在15日内上报市局。   三、市局对各单位报送的“申请表”及有关证明资料经严格审核后进行分类审批: 属于免税抵扣的,市局签批后退回主管国税局(分局);属于退税的,由市局签署意 见后移交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审核并办理退库手续,退库实现后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将有关资料退回主管国税局(分局),再由其通知企业知照。   四、各单位对已经办理免税抵扣和实现退税的企业应逐户建立登记台帐,逐项登 记已抵扣税或已退税情况以便备查。一旦发现企业有弄虚作假骗取抵扣税款或退税的 要严肃处理。   五、对外商投资企业94年已经发生的出口货物免税或退税的业务,各单位按照 上述审批程序进行一次性填报,经严格审核后,于三月底前上报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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