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用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顶1998年底以前欠缴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通知
津国税流[1999]32号颁布时间:1999-09-14
1999年9月14日 津国税流[1999]3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9〕129号)的要求,经市局研究,现对用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顶199
8年底以前欠缴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留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有欠缴1998年底
以前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可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对抵,1999年新增加的欠税
不能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对抵。
二、抵顶欠税一律由市局审批,具体手续如下:企业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
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申报表》,报主管征税机关审批,主管征税机关将按
照市局《关于核查1999年6月末欠税数字的通知》(津国税所〔1999〕64
号)要求所统计上报的欠税户数及欠税金额报市局清欠办审核,再由流转税管理处审
批。
三、各单位要在9月24日前将《增值税一般纳税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抵扣申报表》上报市局。此项工作要在9月底以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