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天津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用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顶1998年底以前欠缴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通知

津国税流[1999]32号颁布时间:1999-09-14

     1999年9月14日 津国税流[1999]3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9〕129号)的要求,经市局研究,现对用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顶199 8年底以前欠缴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留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有欠缴1998年底 以前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可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对抵,1999年新增加的欠税 不能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对抵。   二、抵顶欠税一律由市局审批,具体手续如下:企业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 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申报表》,报主管征税机关审批,主管征税机关将按 照市局《关于核查1999年6月末欠税数字的通知》(津国税所〔1999〕64 号)要求所统计上报的欠税户数及欠税金额报市局清欠办审核,再由流转税管理处审 批。   三、各单位要在9月24日前将《增值税一般纳税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抵扣申报表》上报市局。此项工作要在9月底以前完成。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