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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地税二[1995]3号颁布时间:1995-01-17

       1995年1月17日 地税二[1995]3号 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 批复》(国税函发[1994]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提出以下要求,一并 贯彻执行。 一、我市股份制企业、城镇集体股份(金)制企业,一九九五年分配一九九四年 度的股息、红利,均应按文件规定执行。 二、各地税分局应提早安排,及时对企业进行宣传,建立代扣代缴关系,抓紧组 织税款入库工作。 三、企业在支付个人股息、红利时,无论是支付现金还是派发红股(红股的折算 以票面价格为准),均应按全额依20%税率扣缴税款。 附件:全市股份制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1994年12月21日 国税函发[1994]665号)                 全市股份制企业名单   1、海运公司   2、天船公司   3、天津房地产开发公司   4、塘沽房地产开发公司   5、百货大楼   6、华联商厦   7、农药总厂   8、中药集团   9、通讯广播   10、油墨公司   11、印铁制罐公司   12、玻壳公司   13、渤海化工   14、储运公司   15、大邱庄(万全)   16、大邱庄(尧舜)   17、美伦化纤   18、自行车胎   19、仪表机床   20、油漆总厂   21、国际商场   22、劝业场   23、环球磁卡   24、富通投资公司   25、中信天津股份公司   26、华泰实业发展股份公司   27、天津清源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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