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地税二[1995]3号颁布时间:1995-01-17
1995年1月17日 地税二[1995]3号
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
批复》(国税函发[1994]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提出以下要求,一并
贯彻执行。
一、我市股份制企业、城镇集体股份(金)制企业,一九九五年分配一九九四年
度的股息、红利,均应按文件规定执行。
二、各地税分局应提早安排,及时对企业进行宣传,建立代扣代缴关系,抓紧组
织税款入库工作。
三、企业在支付个人股息、红利时,无论是支付现金还是派发红股(红股的折算
以票面价格为准),均应按全额依20%税率扣缴税款。
附件:全市股份制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1994年12月21日 国税函发[1994]665号)
全市股份制企业名单
1、海运公司
2、天船公司
3、天津房地产开发公司
4、塘沽房地产开发公司
5、百货大楼
6、华联商厦
7、农药总厂
8、中药集团
9、通讯广播
10、油墨公司
11、印铁制罐公司
12、玻壳公司
13、渤海化工
14、储运公司
15、大邱庄(万全)
16、大邱庄(尧舜)
17、美伦化纤
18、自行车胎
19、仪表机床
20、油漆总厂
21、国际商场
22、劝业场
23、环球磁卡
24、富通投资公司
25、中信天津股份公司
26、华泰实业发展股份公司
27、天津清源置业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