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按税收综合负担率征收税款的入库及统计口径问题的通知
地税计[1997]8号颁布时间:1997-05-04
1997年5月4日 地税计[1997]8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分局,涉外、开发区地方税务分局:
为了保证税款入库和税收统计口径的准确和统一,现就我市按综合负担率征收税
款的入库及统计口径问题作规定如下:
1、税款的入库
对按综合负担率(指运管站、建管站及税务部门窗口等)征收的税款,一律由征收
(代征)单位先将税款汇总,然后按附表1或附表2的规定进行分解,按月分别填开营业
税、个人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专用缴款书入库。
2、统计口径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会计统计工作手册》规定:“企业或单位代扣的个人所得税,
其经济性质应按其纳税人所在企业或单位划分统计,不集中统计在“个体经济”栏”。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其规定的“企业单位代扣的税款”不含“个体生产经营所得”
项目。因此,鉴于我市按综合负担率征收的税款均属“个体生产经营所得”。因此,
在《工商税收分经济类型月报总表》中,这部分税款的经济类型应按“个体经济”统
计,在《个人所得税统计月报表》中应统计于“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中,
以前统计与此不一致的,请各单位在报送5月份各种会统报表时按照新的规定将1-5月
份的数字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