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违章处罚标准若干问题的通知
津国税征[1994]22号 地税征联[1994]4号颁布时间:1994-12-09
1994年12月9日 津国税征[1994]22号
地税征联[1994]4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国税局直属分
局,各地方税务分局,各承印发票定点厂:
目前,在对发票违章处罚问题上,各级税务机关掌握尺度不尽一致,有的对发票
违章行为以言代罚、以罚代刑,甚至不处罚;有的对一般违章行为处罚过重,影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贯彻实施。为严格发票管
理,统一发票违章处罚标准,根据《办法》第六章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
发票违章处罚额度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未按规定印制发票或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罚款10000元。
二、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
三、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应开具普通发票而未开具的罚款200元,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未开
具的罚款500元。
(二)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增值税销项税额等内容不一致的,处以5000
元以上罚款。
(三)普通发票填写项目不全的罚款100-5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项
目不全的罚款500-1000元,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四)转借、转让、代开普通发票的处以3000元以上罚款,转借、转让、代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
(五)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的,罚款1000-
2000元。
(六)其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
四、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罚款2000-6000元。
五、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丢失普通发票处以400元以上罚款,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处以1000
元以上罚款,由于保管不善,丢失数量大,不知丢失号码的,或丢失当日未向税务机
关报告的,处以5000-10000元罚款。
(二)其他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处以200元以上罚款。
六、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罚款5000-10000元。
七、以上六种发票违章行为,可以并罚。发票违章处罚最高金额不得超过《办法》
规定的限额。对发票违章的直接责任人或唆使、支持、包庇者,罚款500-200
0元。
八、同一用票单位或个人在一年之内两次违反《办法》同一条款的,可在《办法》
规定的最高罚款限额内加倍处罚。
九、对发票违章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除按上述规定罚款外,税务机关可吊销
其《发票领购薄》,缓批其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并收缴其发票,责令其限期
改正。
十、对发票违章行为需同时处罚当事各方。因发票违章造成偷漏税的按《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十一、对弄虚作假使用发票,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等违章行为的当事各方
从严处罚。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书面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并报告上级主管税务机关。
十二、对收缴的伪造发票、监制章、专用章及作案工具,进行登记造册,按管理
权限分别上解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
十三、发票违章行为由发放发票的税务机关负责处罚。在税务检查中发现对方税
务机关发放发票违章的,应及时通报对方税务机关。
本规定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由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负责解
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