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发售“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查验“领购卡”的通知
地税征[1996]33号颁布时间:1996-12-25
1996年12月25日 地税征[1996]33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为加强“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联运发票”)的管理,以及
行业管理,经市联合运输办公室与市局协商同意,全市从事联运业务的单位统一换发
市联合运输办公室新制发的“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领购卡”(以下简称“领购
卡”、样式附后),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1997年4月1日起,各分局向使用“联运发票”的单位发售“联运发
票”时,必须查验市联合运输办公室新制发的“领购卡、换证时间办理年检、换卡”,
未换领“领购卡”的不予发售”联运发票。
二、“领购卡”由市联合运输办公室制发,并随税务登记年检、换证时间办理年
检、换卡。
三、除本通知外,“联运发票”的管理仍按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交通委员会《
关于启用新的“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的通知》(税征[1992]86号)
执行。
附件:天津市联合运输办公室“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领购卡”样式(略)